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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PDF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 东 海 埠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司法厅批
准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90289100631,成立于 1989 年,其前身是
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于 1993 年 3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司法部批准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027 。
周游律师、李文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是本所注册执业律师。周游律师:
本所执行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具有律师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资格证号:99217,曾主办了MFS Technology Ltd、深圳市农产
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百多家(次)境内外企业的改制重组、股
权分置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外资非流通股流通上市、股东大会见证、短期融
资券等证券法律业务;李文江律师:曾承办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众成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企业的改制重组、公开发行股票及
债券等证券法律业务。
本所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电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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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律师
就本次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其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
司已保证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
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
5.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
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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