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废水处理专责人员训练班-交通大学推广教育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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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人員訓練班 學員參訓須知 *********************************** 一、上課 曠課總計達四節者,以不及格論,應重新報名參訓。 每日請務必準時上課,且於上、下午第一節上課前先簽到否則以曠課論。 請假(包括公、事假及曠、缺課)達授課總時數(103小時)之四分之一(含)以上者,以不及格論,應重新報名參訓。 學員若上課期間或學科測驗因故需請假,除突發事故可補辦請假手續外(亦需書面證明文件),均應事前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學員如申請重修或課程折抵者,請於開班學員資料檢送時,一併檢附學員如申請課程折抵者,應為正期班才可抵減,補考或重修者不可抵減,抵減規定請依簡章規定辦理 二、測驗 正期班結訓後應即參加環訓所安排當期之統一測驗(不用申請),除事先經同意外不得無故缺席或延後測驗。 學員若上課期間或學科測驗因故需請假,除突發事故可補辦請假手續外(亦需書面證明文件),均應事前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有關學員請假問題,一般情況不能請假,如為服兵役重大疾病不可抗力之因素才准假另學員請假應於考試14日前申請,否則學員應依規定參加當期測驗,不得分科分次辦理,如不符規定仍准假者,請自行負責 測驗類型共分筆試測驗及實作測驗兩類,均不開書測驗,其中,筆試測驗題型選擇題。 應考人如攜帶小抄經監考(試)人員查獲者,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不得繼績參加其他科目之應考及補考,並重新報名參訓。 應考人應於每節測驗鈴響時後依座號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除每次第一節之應考人十分鐘內得准於入場外,其餘各節應準時入場。 應考人於各節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方能出場。 應考人就座後,將學員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試卷之科目,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其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冒名頂替者。 互換座位或。 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並翻閱者。 不繳交試卷或試題者。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測驗資料者。 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或繳卷後仍逗留試場窗口,擾亂試場秩序者。未書寫或寫錯學號者,該科以零分計。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窺視他人試卷或試題發放後仍互相交談者,或使用其他紙張、物件抄寫試題者。 測驗時間終止,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十分: 應考期間未監考人員許可擅離試場或移動座位者。 作答時出聲朗誦者或將試卷直立,不聽勸導者。 手機未依規定關機者。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污損試卷者。 進場後交談或喧嘩者。 交卷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 三、補考(補考申請表) 參加補考之學員,應於測驗日日前(如申請4月底測驗,3月前)主動傳真或郵寄補考申請單向本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若沒有正期班,申請參加補考者有超過人即可開設考場。 測驗科目未滿60分得補考,以2次為限,惟不得分次、分科目提出申請測驗。自結訓日起算一年內未完成測驗,視為放棄補考機會。 依規定申請已列入測驗或補考名單無故未到考者,以零分計算視為自動放棄該應考機會 四、申領合格證書 各科目成續均滿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及格者,應於接獲成績及格通知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學經歷證件向環訓所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本收到成績後3天內將成用掛號寄交個別學員。學員亦可於當月測驗結束日起算之第十七日(第三週週一),利用身分證字號逕上環訓所網站查閱成績,成績及格者即可下載合格證書申請表,備齊學、經歷文件換領證照。 五、再訓練(重修)(重修申請表) 甲級(不含乙升甲級)不及格科目不超過科者,乙級不及格科目不超過科者,得申請再訓練。 完成第二次補考(以參與測驗當月第二週之測驗日期為計算基準)起算三個月內(含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得填具「再訓練(重修)申請表」向原受訓單位申請重修,並於第二次補考結束日起算一年內完成再訓練(重修)及測驗,重修以一次為限,無故未於期限內辦理申請登記者,或登記後經安排無故未於期限報到參加訓練者,視同放棄,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申請參加再訓練(重修)之科目,上課期間不得請假,並應參加當期測驗,不得分科、分次辦理,測驗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附件一 補考申請單 訓練類別 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 申請日期 學號 考試 月 姓名 電話 地址 □□□ E-mail 考試選擇 ( )第一次考試 ( )第一次補考 ( )第二次補考 考試地點 (() ( )台北縣市 ( )桃園縣 ( )新竹縣市( )台中縣市 (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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