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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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2006-5-30   [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其原因在于: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全球化的目标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WTO多边体制既存在潜在的冲突,又有着“和平共处”的更大可能。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一、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前景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两个显著特征。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一个象征,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WTO的成立也并未使这一趋势减缓。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至2005年7月,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知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总计达330个,其中206个是1995年1月WTO成立后备案的。在WTO的所有成员中,除蒙古国以外,其他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当事方;协定当事方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在WTO成立并主导国际贸易舞台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仍方兴未艾的原因在于: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全球化的目标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必要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讨论尚不具备多边谈判条件的事项,并形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事实上,这些规则中有不少成为其后的WTO相关协定的基础。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竞争政策等事项都是首先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被提出,然后再发展成为WTO的专门协定或谈判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WTO多边体制既存在潜在的冲突,又有着“和平共处”的更大可能。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体制(经济全球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都是通过降低或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只是范围和程度不同。尽管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体而言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从中获益。因此,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纳入WTO规则的框架体系之中,使其尽可能朝与多边自由贸易相一致的方向发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1999年的WTO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自由化在各国遭遇较大反弹,进展缓慢。2003年,坎昆会议的失败更是对经济全球化的沉重打击。2004年8月,147个成员虽然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程达成了框架协议,但原定的于2005年1月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计划已经搁浅,多哈回合的预定结束日期被推迟至2006年底。各成员间贸易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巨大分歧,使得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举行的香港部长级会议的预期目标被一再调低。虽然最终通过的《香港宣言》重申将在2006年底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并就在2013年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达成一致,但从谈判过程的艰难和利益集团之间对峙的严重程度看,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仍充满变数。在此背景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可能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二、WTO相关协议中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从授权方面看,GATT第24条第5款允许成员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GATS第5条第1款允许成员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GATS第5条和GATT第24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在不提高贸易壁垒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区别只在于,由于GATS不涉及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没有使用关税同盟这一称谓。   在上述两个主要条款之外,还有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意义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GATT参与国通过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第2条(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消减排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亦即相互给予比其他GATT参与国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这类协定按GATT第24条的规定审批或按GATT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   从限制方面看,GATT和GATS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国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国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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