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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
“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
原告:胡恩厚
被告: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结案日期:1993年9月10日
二审结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案情]
发明人胡恩厚于19888年2月1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经中国专利局出奔审查,该发明申请于1989年8月30日公布。在中国专利局初审阶段,胡恩厚根据专利局的要求,对“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的权利要求作了修改,其内容为:
1. 本图书目录卡是利用图书版权页复印或印刷的产品;
2. 这种图书目录卡可以使用任何一种复印机或印刷机印制出产品;
3. 这种图书书目卡可使用任何一种能复印的纸或一般的纸所制成的卡片。市场可供应
强度较大的复印纸或一般的纸,两面印字,可不折叠;
4. 随着目录卡的发明使用,版权页必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应这种编印法加工制造而有新
的排版版面,增添类号、登记号等等项目;
5. 版权页面面积适合图书目录卡面积的大小,其内容介绍和版权项目在同一页上;
6. 在印刷图书时可利用版权页排字版面,印刷本图书目录卡;
7. 本图书目录卡可印刷一张或同时印刷数张,加工制成。
中国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胡恩厚申请的发明与对比文件“中国专利局分类文档卡
实物复制件”相比,没有创造性,都是使用复印机或印刷机在纸上复印或印刷有名称、姓名、类号、登记号、时间、简介等内容的具有检索功能的卡片。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所印内容不同。这一不同之处,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范围。据此理由,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9月26日驳回了胡恩厚的“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申请。
胡恩厚不服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于1990年12月6日以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技术方案,为图书馆提供了最简单方便的加工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局驳回理由不当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要求授予其专利权。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阶段,胡恩厚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又先后两次修改“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其第二次修改的权利要求内容为:
“一种图书目录卡,其特征是由图书版权页的模式,而且具有图书目录卡的规格、结构及其大小、厚薄尺寸形状,集这两类要素构成的技术方案,依据统一标准化的图书版权页印刷或复印之方法,加工制成的产品。”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对上述胡恩厚的复审程序中最后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进行复审,认为胡恩厚提交的权利要求内容可划分为如下特征:1由图书版权页的模式;2有图书目录卡的规格、结构及其大小、厚薄尺寸形状;3集这两类要素构成的技术方案;4依据统一标准化的图书版权页;5印刷或复印之方法,加工制成的产品。该申请的特征2和5属于普通的公知技术。因为采用印刷或复印加工而成的普通卡片产品(包括大小、形状、结构和规格标准化了的各种卡片)在该申请日前已存在,对位文件1985年4月起使用额“中国专利局分类文档实物复制件”给与了充分的证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胡恩厚的“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申请核心内容为特征1、3和4。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必须是一种依据图书版权页印制的图书目录卡,除此之外的均不再为本申请的主题。也就是说,产品上所印制和登陆的信息,即图书版权页上的书名、出版者、作者、印刷者、书号、印数和图书目录卡上的号码等等信息,构成了权利要求的主要特征。但是,所表达的信息内容或者以表达该类信息的功能为主要特征的任何产品,无论该信息是语言文字,还是视听资料或是字母、符号、数字,均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产品则包括其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诸要素。胡恩厚的“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申请主要特征1、3和4所表达的既非产品的型状、结构,也非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类特定信息内容在某种载体上的表达和再现,即使加上特征2和5,其客观效果也只是利用现有的公知的复印或印刷方法,是一类特定的信息内容在某种载体上的表达和再现。这种表达和再现的唯一目的在于,通过人的感官将信息内容作用于人的思维器官,使人理解信息,获取知识。即通过查阅感知卡片上的信息,理解该信息的含义,进而获得“按卡片上的号码查找有关的书籍或报刊文献”的知识。因此,特征1、3和4的本质是非技术的,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称的技术方案。尽管在特征3中出现了技术方案的字样,但是,却改变不了上述结论。胡恩厚的“HEH图书目录卡编印法”发明专利申请在广义上可称之为发明,但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并非所有的发明都可以授予专利权。
胡恩厚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于1993年6月20日诉至北京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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