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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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对象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摘要 以下人员列为本市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1、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疗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1000元(含),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1000元(含)时,也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关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由申请人(户主)按季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4、属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证明》,并提供医疗证件(医疗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5、在失业保险期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同时应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等。 6、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并将证明材料和单据统一粘贴在《医疗救助报销单据复印件备查表》。 2、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情况居委会登记表》。 4、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居委会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负责解释。 (四)区县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医疗救助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 (五)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长期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尽快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 四、关于定点医院及就医方式 (一)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须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险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到本区县定点医院就医:双井街道定点医院为垂杨柳医院。如需到非户口所在区县或者非定点医院就医,应事先得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批准,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二)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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