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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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07 年8 月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5 次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 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1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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