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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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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

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 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愈加明 显。但近年来,由于现代航运技术的进步及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行业管理 混乱,“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大量的发生.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规定较为简 单.只是将其作为运输单证来定位,对提单及货物的交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没有形成一致的关点;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系 统的理论基础,经常会看到定性大相径庭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同类案件定性不 同甚至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对同一案件的认定也截然不同的情况的发生,认为有 必要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形成系统的理论。本文认为不能对无单放货进行 同一定性,应当从无单放货行为的两个相对方一无单放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不 同角度以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分别论述各种情况下无单放货行为的法 律性质。 文章首先例举了目前理论界已有的各种观点成果,并——分析了各种理论存 在的缺陷与疏漏进而指出:无单放货行为会因为不同的行为人、不同的相对人呈 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并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无单放货 的法律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必须针对每一个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特定的法律地位进 行综合判断而得出定性结论。 文章第二部分对各种无单放货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进行界定。在将无单放货人 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三大类的基础上分别得出结论:(1) 承运人实施得无单放货行为对于托运人来说具有违约性;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具 有侵权性.(2)承运人代理人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在承运入授权的情况下形成共 同侵权;代理人在承运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无单放货一方面是对承运人 的违约行为,它违反了与承运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侵犯了持单人基 于提单所享有的权利.(33其他相关人如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等仅与承运 人具有一般业务关系的相关人员的无单放货行为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 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针对不同提单持有人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将提 单持有人分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和提单流转过程中的 普通提单受让人三大类的基础上分别得出结论:(1)卖方为持单人的情况下:在 墅玉璺堕堡堑垄鎏丝丝堡堕堡堡受塞 持单人同时为托运人的卖方时无单放货具有违约与侵权的双重性质;当持单的卖 方并非托运人时无单放货性质仅为侵权;卖方在无单放货后发生的“承认一行为 不影响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2)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为持单人的情况下无 单放货行为的性质为侵权行为.(3)普通的提单受让人为持单人时无单放货性质 为侵权,所侵权利内容在实践中有所不同. 关键词:无单放货侵权违约 ThefundamentaI researchtotheI awnatureofdeI i very of without ofbiI Isof goods presentation Iading Abstract withthe ofinternational Along development marine trade,the trafficisevenmoreobviousintheworldeconomics goods development. Butinrecent ofthemodern years,because shippingtechnologyprogress andour correlation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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