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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课件PPT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的开具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处方的开具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管理办法 山西绛县安峪镇中心卫生院 张海英 目的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格式和印刷统一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三、剂量、数量、剂型细化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六)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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