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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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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胡静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本文在对环境安全和环境法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环境安全是环境法的 价值所在。环境安全的维护和环境法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环境所有权国有化的 制度设计来达成。将环境的产权(所有权)赋予国家,由国家作为环境的所有权 人将环境分配给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关系,从而克服市场 失灵和“公地的悲剧”,但是针对政府失灵,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而应该 发挥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来避免。 [关键词]环境安全 环境法 法律价值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将人的需求依次分为生理 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发展的需要。 一旦生理需要 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就会出现安全需要,因为一个欲望得到了满足之后,另一个 欲望就立刻产生了。安全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指个人或者组织对有序和稳定 状态的期待。安全也是重要的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促进和试图 实现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价值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表现客体对 主体某种利益和需求的满足。法的安全价值与自由、平等等价值形式存在诸多联 系。有学者将安全价值置于低于自由、平等等价值的地位,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 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 尽可能地维续下去。 应该说,如果仅仅考察法律对个人利益的满足,从个人主 义出发,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社群主义出发,将安全价值在法 律价值体系中的定位就存在问题。社群主义者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和成员资格 是个人权利的条件。个人生活在社群之中,社群给予个人共同的目的和价值。因 此,个人利益之中包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中也蕴涵个人利益。 既然,个人 对社会本身存在某种价值需求,社会就变成了个人的价值所在,即一个有序的社 会本身就是对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就是个人追求的目的。所以社会秩序本身 就承载了价值,这种价值不应居于自由、平等等价值形式的下位。尽管秩序观存 在各种差别和对立,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 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秩序的 形成不是自发的,如果没有外部约束力,有序会向无序发展,但无序状态不能自 发地趋向有序,只有在外部力量的干预下,才有秩序化的可能。秩序的核心是安 全。“在我们的社会中,成年人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 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 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 环境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指环境的有序性, 该有序性是由环境组成要素的个别化和协同化共同体现。首先环境在静态上由生 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非生命物质组成,环境的组成要素如果是杂乱无序地 堆积在一起,而彼此之间毫无联系,作为环境的整体概念则无从产生,而这种联 系则是要素之间通过生态系统的功能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来实现。环境的组成 要素和要素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流形成环境的秩序。这种秩序在受到强大的外界 压力之间会保持稳定,环境安全的客观含义就是环境秩序和时间维度的结合。客 958 观意义上的环境安全相对于主体即人而言,是一种外在。离开人的需要讨论这种 外在,对于我们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将环境与人的主观 需要联系起来。环境对人存在两方面的供给:一是环境为人提供物质生活和生产 资料,也就是生理需要,二是满足人对外在相对有序和稳定的要求,也就是安全 感的需要。环境的有序和稳定又为生理需要的满足提供持续性的保障,所以环境 安全满足人多层次的需要。但是,环境安全又受到来自从环境中来却具备改造环 境能力的人的威胁,于是环境安全和人的关系就处在矛盾的状态之中,一方面, 环境安全是人的利益的依靠,另一方面,人的利益膨胀存在破坏环境安全的可能 性。这对矛盾的存在提出了对在这对矛盾之上建立权威性力量的需求,这种权威 性力量,就是环境法。环境法尽管是由人依据环境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制定 的,但环境法一旦制定并颁行就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成为平抑和调节环境安全 和人的利益之间矛盾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对环境法的形式 和内容进行调整,并且注定是以人的利益为中心,所以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可以表 述为环境安全,这里的环境安全包含主观和客观两层含义。如果仅指客观含义, 环境法的价值就体现为生态价值,人在环境中将被贬为与动物和植物以及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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