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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行为分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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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7) 环境执法行为分类 丁晓波蓝文艺 (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114041) 摘要环境执法行为是环境行政主体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划分 环境执法行为是环境执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工作。本文根据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目的不同和划分依据 的标准不同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分类,并对抽象环境执法行为和具体环境执法行为的法律有效性.(成 立的要件)进行讨论。 。 关键词环境执法行为分类成立要件 环境执法行为是环境行政主体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环境’ 执法行为有广义的环境执法行为和狭义的环境执法行为之分。广义的环境执法行为包括环境行政 主体内部的环境执法行为和环境行政主体外部的环境执法行为(前者可称为内部环境执法行为, 后者可称为外部环境执法行为)。狭义的环境执法行为指的就是环境行政主体外部的环境执法行 为,即环境行政主体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权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产生行政 法律效力的行为。不是特指,通常所说的环境执法行为指的就是狭义的环境执法行为。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召开的这次“环境执法研讨会”所说的“环境执法”指的也是外部环境执法行为。 划分环境执法行为是环境执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工作。正确划分环境执法行为对于合法有效地 实施环境行政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过程、提高环境执法能力是十分有益的。本文根据研究问题的 角度不同,目的不同和划分依据的标准不同对狭义环境执法行为做出如下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 环境执法行为的法律有效性(即环境执法行为成立的要件)进行讨论。 一、抽象环境执法行为和具体环境执法行为 (一)环境执法行为分类 按环境执法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划分为抽象环境执法行为和具体环境执法行为。 抽象环境执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环 境执法行为一般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基本是环境行政立法(国家环境行政法规、规章 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的制定)活动,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 门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环境执法行为还可能以非规范性文件表 现,如环境行政主体发布的针对不特定人或事的通常一次性适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等。 具体环境执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的具体环境执法行为一般包括环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排污费征收行为、环境监 督性监测行为、污染源监察行为、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环境行政强制行为、环境行政裁决行为 等。它主要体现为有书面形式的行政决定。 抽象环境执法行为与具体环境执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第一,抽象环境执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 不特定的人或事;具体环境执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抽象环境执法行为一般 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具体环境执法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第三,如前所述,环境行政立 法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因此,抽象环境执法行为的主体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如国家 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政府;具体环境执法行为多为较低层次的主体,如县环保局、市环保局 监察支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 第五章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可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环境执法 行为为抽象环境执法行为或具体环境执法行为,在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复议中具有重要 ’ 7 7 , 意义。 , . . (二)环境执法行为成立要件 。 环境执法行为的成立是指其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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