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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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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袁玉娟 刘国芹 (山东科技大学,青岛266510) 摘要:本文陈述了环境纠纷的现状和特点,以及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现状, 作者查阅了美国关于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发展,在分析我国建构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 可行性的基础上,从加强相关立法;协调、整和诉讼与现有的环境纠纷ADR机制,建构一个 高效、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小型审理模式的原则;建立中立第三人档案制度; 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建构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环境纠纷 ADR模式 小型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在承担繁重工作量的同时,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来 解决这种新型的纠纷,能否达到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就成了法律人所关注的问题。ADR(诉 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作为ADR方式的一 种——小型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价值,研究小型审理的发展对我国环境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 进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纠纷的现状及其特点 环境纠纷,又“公害纠纷”,日本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公害指“以由于日常 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 广义的环境纠纷,是 指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组织、成员(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环境法上称为特殊法人、 法人和公民或自然人)之间的争执,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一种公开化形式,是 一种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并对立的环境行为。由此可见,环境纠纷 既可以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法人、组织与国家之间,其内容是环 境法律中的权益争执。由于环境日益严重的被破坏,环境纠纷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从法律性质看,环境纠纷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刑事纠纷,本文 中的“环境纠纷”指的是环境民事纠纷。环境纠纷的特点主要有: (一)环境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 环境纠纷产生的原因有时具有间接性,且专业技术性强,纠纷出现后具有滞后性,环 境纠纷的因果关系认定非常困难;环境纠纷主要涉及自然科学知识,甚至是非常专业的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当事人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时无法做出明确的决定。 (二)环境纠纷主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环境纠纷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加害主体往往无法确定,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 的影响范围一般比较广,受影响的人数多,范围大,受害人也不确定;其次环境纠纷的客体 也具有不确定性,目前作为环境权利义务的客体“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确定性, 给环境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环境纠纷类型新颖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种类也层出不穷。环境纠纷主要包括噪声纠 纷、大气纠纷、水污染纠纷、固体废气物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纠纷,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 型的环境纠纷不断出现,如阳光权纠纷等。 (四)环境纠纷的社会性和处理的困难性 环境污染行为具有社会价值性,造成污染的同时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一旦对人体和 环境造成损害往往难以恢复,政府和法院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常进行效益比较,导致环境纠纷 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在处理时往往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同时,环境纠纷的处理也具有很大 困难:涉及多种利益,受害方收集证据、举证比较困难,环境污染鉴定的技术性,既定法律 458 规范或制度中的空白点和缺漏较多等。 二、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现状 在我国,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涉及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环境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61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1条、《水土保持法》第39条、《水污染 防治法》第26条和第55条等条文也有相关规定。通过以上可知,我国环境纠纷处理通常采 取的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还有一些非诉讼方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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