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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部门法之间的协调运作——以与林地有关的法律规定为视角(1)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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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4.7.22—27·重庆)论文集 环境资源部门法之间的协调运作 ——以与林地有关的法律规定为视角 秘明杰‘ 黄明健’ 摘要:林地是既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又是森林资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熏要对象.在 我国,有关林地的法律规范存在于三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发出林地开发 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闻的密切关系.就此,笔者反思: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上。只有备部门法之问协调配合,才能最 终实现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林地 林地使用 部门法 协调运作 一、我国法律规范中有关林地的规定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林地指生长着成片树木的土地。回而在法律规范中,对林地的内涵和外延做 出比较明确界定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发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其中规 定“林地,包括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一种.除此之外 森林资源还包括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由此可见, 林地的法律定位更侧重于是生态意义或环境意义上的概念. 林地除作为生态意义上的森林资源外,同时还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资源。对此,我国土地 法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具体而言,我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土地分为农用 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所以林地在我国土地法中又是农用地的一种存在形态。而在我国, 作为农用地特别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也对林地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 范,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我国,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森林法》,同样也将林地 作为规范的对象。我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 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国家所 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上述可知,林地同时被我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规制、调 整的对象。然而这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任务和侧重点各不相同。森林法侧重于对生态环境的有效 保护和良性维续,而其他两者则侧重于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法律规范的此种安排, 充分说明了林地作为资源的双重属性,即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林地是树木和其它林产品生长的载 体,它既在不断地通过林木和其它林产品使森林资源增值,又同时在保护和改良土壤.涵养水源. 防止水土流失。林地投资者在造林营林的过程中。由于使用权的依法取得而精心管护,使现存资金 借助资源的增值而增值,比投资其它行业的风险小,预期利益稳定;对国家和其他林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人来说,林地转让金的获得使林地的价值提前得以实现,可以起到盘活资金和资源、增强企业 经济活力和竞争能力、改善企业生存条件的作用。”∞林地资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交叉,恰 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同步进行的重要性。唯有在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保 1cn.com电话: ‘秘明杰: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2002纽硕士生.联系方式:E一眦iI:zhuimengyouren@2 .1 3960772803 ’黄明健: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联系方式:E--maih hmj8311@263.net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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