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监督减刑假释遭遇法律“空白点”研究.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监督减刑假释遭遇法律“空白点” 刘 文 减刑、假释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担负着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 的监督职能,做好此项工作,对于促进监狱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充分调动罪犯接受教育改造 的积极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少数监狱司法警察利 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徇私舞弊,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如: 轰动全国的辽宁省大连监狱原监狱长谢红军等人徇私舞弊减刑和广西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 耀光等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等大要案,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同时,也有人提出了检察机关 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监督不力的质疑。笔者结合多年来监狱检察的工作实际,对减刑、假释 的监督问题作了一些粗浅探究,发现除了个别检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外,造成检 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因而使得检察机关 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无法实行有效监督。下面试分述之。 一、减刑假释的过程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监狱、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减刑、假释工作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即减刑、假释的准备阶段、提请阶段和裁定阶段。具体过程如下: (一)准备阶段。根据监狱“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有关规定,每名罪犯投入监狱服刑就要 按月考核。目前“计分考核”规定是以“计分考核,累积荣誉,依法奖励”为原则实施的,主要内 容是: . 1、分级计分。每月按罪犯改造表现评定一次奖励分,分为六个等级:一等得分为12分;二 等得分为10分;三等得分为8分;四等得分为6分;五等得分为4分;六等得分为2分。 2、划分比例。每个分监区六个等级得分人数比例分别为:一等占总人数的5%;二等占 14%;三等占16%;四等占22%;五等占30%;六等占10%,剩余3%为浮动奖励比例。 3、取得荣誉。考核结果直接与行政奖励挂钩,凡奖励积分达到60分,给予“监狱大会表 扬”荣誉一次;连续获得两次“监狱大会表扬”的,可授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荣誉,直至取得 “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荣誉;授予上一级荣誉时,下一级的两个荣誉自然吸收,不再作为罪 犯减刑、假释的奖励依据。 正常情况下,当一名服刑罪犯取得荣誉之后,就具备了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 (二)提请阶段。 根据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清减刑、假释的一般程序 为: l、结合罪犯服刑表现,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建议; 2、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3、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4、监狱提清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58 5、公示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七个工作日); 6、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7、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履行法律手续(监狱长签字、 加盖监狱公章等); 8、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 检察室。 (三)裁定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由监狱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的主要程序是: l、审查监狱移送的减刑、假释材料; 2、收案; 3、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4、裁定(一般期限为一个月) 5、送达减刑、假释的裁定(送达对象为监狱、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减刑、假释的罪犯)。 从以上罗列出的减刑、假释工作三个阶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监狱准备和提请减刑、假 释的法律规定,与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都是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检察机关监 督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规定,仅局限于监狱减刑、假释建议的提请与法院的裁定这两个阶段。 二、法律规定的缺失 笔者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检索到涉及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有 以下一些: (一)全国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3月14FI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纠正意见。……”; 1994年12月2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开心农场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