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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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

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一)目的和意义 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对于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内容 l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l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四)申报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五)申报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申报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对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第4项、第5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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