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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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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PPT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 第八十条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六十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 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 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 第八十一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 第八十二条 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质量管理岗位:质量负责人、质管部负责人、质管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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