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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相关法律问题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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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相关法律问题PPT

病历复印制度(1) 病历复印制度设立的意义 保障患方的知情权 环节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国际惯例 病历复印的内容 见后面具体法条内容 病历复印制度(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0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病历复印制度(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5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复印制度(4) 病历复印权利人 第12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病历复印制度(5) 病历复印者须提交的文件 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第14条 病历复印制度(4) 第13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复印制度(4)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历复印制度(4) 第14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病历复印制度(5) 病历复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公检法机关要求复印病历,是否可以复印主观病历 保险公司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 律师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 对方律师 自称司法局工作人员 病历区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是对临床医师的误导 病历复印制度(6) 病历复注意事项 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 复印的内容 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只复印客观部分 复印后核对并盖章 注意要盖骑缝章 依法收费 病历复印制度(7) 病历复印收费案例 2002年9月6日,金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复印病历,病案室工作人员告知其只能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不能复印。共计复印40页A4纸,交了80元。但20天后金某再去时却变成了每张1元。金某遂向北京市物价局投诉。受理此事的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医院违规,并责成医院退还金某多收的复印费。 病历查看、使用制度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6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病历封存制度(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6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封存制度(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9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封存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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