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述评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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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述评 黄 进( 杜焕芳(( 【摘要】 本文主要对2001年我国国际私法的若干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首先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有关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分析和反思,然后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及其判决作了统计和分析。初步结论是,2001年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司法解释欠缺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的案件审理缺乏必要的推理性和透明性。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国际私法,除了要进一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提高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工作。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其理论与实践始终紧密联系、相互发展。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沿革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开始发展,而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得最早,美国因采用联邦制度,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并行,区际与国际冲突问题最为突出。我国国际私法的起步比较晚,但近年涉外案件。因各因素,涉外案件可我提供深入研究 一、若干有关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评析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在中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检察工作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几乎不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包括适用于全国的一般性抽象司法解释以及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案件的批复或复函等具体性个案司法解释。前者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后者既解决了具体案件,又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之一,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 (一)有关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就涉外域名纠纷来说,除了上述两种因素的涉外性之外,法律关系内容的涉外性因素可能还更突出。比如在域名转让合同关系中,如果该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在外国,那么这无疑也是一起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再比如在域名侵权纠纷中,如果该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外国,那么这也构成一起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另外,这里的主体涉外性只考虑了国籍因素,而未考虑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涉外因素。如果按照该《解释》的理解,就大大缩小了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而使许多具有涉外性的域名纠纷案件得不到正确审理。考虑到域名纠纷的特殊性,今后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涉外性的因素,因此,应该重新正确而科学地界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 《解释》第7条中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具体适用上,如果是涉外域名合同案件,就按照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处理;如果是涉外域名侵权案件,就按照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律、共同属人法以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来处理。在适用限制上,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种规定没有体现涉外域名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没有考虑涉外域名案件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比如,涉外域名纠纷还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那么涉外域名的不正当竞争关系也存在着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处理?因此,《解释》似应区分涉外域名纠纷的不同性质,对其法律适用重新作出不同的规定。 (三)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区际民商事法律纠纷在不断增多,区际民商事司法事务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迫切需要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开展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在这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三地的有关机关一直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进行协商,在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具体方案上达成了共识。另外,在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下面仅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一评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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