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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某些人权组织甚至主张将人权条约排除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保留制度之外,一味强调人权条约的特殊性,禁止国家作出任何性质的保留。 一、条约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项条约正式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而开始对各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在国际实践中,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多在有关条约中予以明文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条约规定的日期生效。 3.自双方或所有签署国批准或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4.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或之后某个特定日期生效。 5.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6.在一项条约是由换文构成的情况下,条约于复照之日生效。 7.于另经协议的日期生效。 8.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之前的适用,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当一项条约一方面需要批准另一方面又需早日付诸实施,缔约国就采取暂时适用的措施。 条约开始暂时适用的日期,可以是条约通过或签署的日期,或谈判国可能约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三、条约的登记与公布(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treaties)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制度始于国际联盟。 联合国成立后,继承了国际联盟关于条约的登记与公布制度,但在登记与不登记的法律效果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要求联合国秘书处公布其所登记的条约及国际协定。秘书处履行这一职务的方法是将这些条约汇编在一套单独的《联合国条约集》中予以出版公布。 一、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是为了履行而制定的。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对此,国际法上长期存在一项“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习惯法原则,即缔结的条约生效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条约必须遵守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包括条约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国内社会那样一套具有强制力的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能否善意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国家间的相互信赖提供一个保证,从而有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秩序与和平的维持。 条约必须遵守固然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但对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也不能绝对化。 二、条约的适用(application of treaties)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一个时际法问题(intertemporal problem)。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但这一原则也存在着某些例外和限制。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territorial application)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通常是条约当事方的全部领土。这是一项一般规则,但条约也可以规定或经当事方另外协议仅适用于一当事国的部分领土。 三、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在出现理解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这就是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主体 条约的解释可分为有权解释(authentic interpretation)和非有权解释(non-authentic interpretation)两种情况。 有权解释一般是指条约当事国集体或其授权的国际机关所作出的对于条约的解释;非有权解释一般是指学理解释(doctrine interpretation)和缔约国的单方面解释(unilateral interpretation)。 1.缔约方集体解释。这一般是指所有缔约方进行协商,解释条约的方式。 2.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的解释。 3.缔约国的单方面解释(unilateral interpretation)。 4.学理解释(doctrinal interpretation)。一般指国际法学者或有关学术团体对条约解释的一些理论和原则所做的阐述及其对有关具体条约或条约条款所做的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1.有关学说 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之前,国际法学者有关条约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或方法,由于其各自所强调的内容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或学派、缔约方意图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和目的解释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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