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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形式(form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在目前国际法上尚无明确而统一的规则。根据国际实践和Draft Articles,一般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continued duty of performance)是受害国对违反行为可作出的一种合理反应。因为国际不法行为虽然在责任国(the responsible state)与受害国之间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但这不意味着先前由初级义务(primary obligation)确立的法律关系就已经消失。 2.停止和不重复 当一国际不法行为是持续性(continuing)的时候,责任国则有义务停止(cease)该行为,并在必要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appropriate assurances and 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Cessation and Non-repetition是不同但相互联系的。 停止是未来履行(future performance)义务的消极方面(negative aspect),涉及保证停止持续性不法行为。而承诺和保证不重复则起着预防的作用(preventive function),可以说是对未来履行义务的积极巩固(positive reinforcement)。 3.赔偿 提供充分赔偿(make full reparation)是国家作为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必须承担的一项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赔偿是一个意义广泛的术语,通常指求偿者期望责任国采取的所有措施,其主要方式有恢复原状(restitution)、补偿(compensation)和抵偿(satisfaction)。为实现充分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这些赔偿方式。 4.恢复原状 根据违反行为的类型和所涉事项,恢复原状可一般地分为物质上恢复原状(material restitution)和juridical restitution(法律上恢复原状)。前者涉及恢复事物的原来物质状态,后者涉及更改在责任国法律制度中或在其与受害国的法律关系上的法律状况。 5.补偿 补偿是国际实践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赔偿方式,以金钱的形式(monetary payments)表现。补偿额应根据国际法、公平和正义原则来决定。但是,补偿额的确定在国际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评估标准。对于可补偿的损失类别和量化补偿额的评估原则,将随着特定初级义务的内容、对当事方各自行为的评价以及更一般地为达成公平和可接受结果的考虑而变化。 6.抵偿 抵偿是对国家的非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这种损害采取抵偿的赔偿方式在国际法上早已确立。在国家实践上,当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另一国造成非物质损害时,后者要求前者予以抵偿的情况是常见的,如侮辱(insults)国家象征(如国旗),虐待或蓄意攻击(ill-treatment of or deliberate attacks)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和领事代表等。 上述国家责任的形式可以单独采取,也可以合并采取。这一般地取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受害者的要求。 一、国家责任的援引 援引国家责任(invocation of state responsibility)首先是受害国(the injured state)的一项权利。 二、反措施 在责任国不履行其停止或赔偿义务时,受害国和有权援引责任的其他国家则可采取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反措施是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反应,其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给予惩罚(punishment),而是为实现促使责任国履行其义务而采取的手段。反措施的采取只能针对责任国而不得指向第三方。反措施的选择应尽可能具有可逆性(reversible)。 一、国家的刑事责任 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在国际法上,国际刑事责任是归于个人而非国家。即使个人(无论其为国家代表、其他公职人员或私人)的行为可归于国家,这并不必然表示国家对该行为的责任本身在性质上是刑事的。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又被称为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或跨界损害责任。 是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家经济利用活动的产物。这种责任不同于上述国家责任,它并不以行为的不法性(unlawfulness)为基础。 本章所研究的国家责任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涉及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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