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ocVIP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案情回顾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以来处理的最大、最复杂的案件,同时也是中国加人WTO后首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我国贸易和产业合法利益的案件,所以它又被人们称为是“中国入世第一案”。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其中涉及十多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案件起因是缘于2001年6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USTR)正式致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是保障措施调查的主管机关)主席,要求ITC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就钢铁进口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发起调查,同年10月26日ITC做出了损害裁决。随后,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命令,宣布为保护美国的钢铁工业,自2002年3月20日起,对10类美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提高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此举一出,就遭到欧盟、中国等许多国家的反对,认为美国这一决定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则,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同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之间,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以及巴西等受害国先后针对美国的保障措施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联合或分别与美国开展磋商,但均未能达成协定。应诸受害国的请求,同时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同意于2002年7月25日正式成立一个专家组,综合受理受害国的8宗申诉案。 紧接着,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以及委内瑞拉等7个WTO成员国和地区相继要求作为“第三方”参与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2003年7月11日,“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向WTO成员散发了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WTO规则,不符合WTO协定。同年8月11日美国提起上诉。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全面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2003年12月10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DSB会议上获得通过。为避免全球贸易大战,执行世贸组织裁决,美国总统布什也于2003年12月4日签署命令,宣布自12月5日起,取消美国对进口钢材征收的保护性关税。保障措施终止实施。至此,历时21个月的案件以美国败诉而结束。 申诉方—中方观点 一 、美国实施保障措施不符合未预见发展之前提 未预见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 未预见发展,也被称为未预料的情况、意外情况的发展。它的法理溯源可以追至私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未预见发展类似于“情事变更”中的“事实和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在美国的极力主张之下,未预见发展被写入GATT1947第19条。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它又成为了GATT1994第19条。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规定:“如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义务的影响,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 与此同时,为澄清和加强GATT的各项纪律(特别是对原先的第19条的各项规定),重新确立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1994年各方达成了《保障措施协定》。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该条并没有提到“未预见发展”。那么,未预见发展是否是启动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WTO的初期实践中,例如在韩国奶制品案以及阿根廷鞋类案中,“未预见发展”被上诉机构确认为启动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的事实情况。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应当累积适用。《保障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11条第1款(a)项表明,GATT第19条得以继续适用,《保障措施协定》对此给予了澄清与加强。这一解释保证了《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和第19条,在WTO中能够具有完整的含义和完整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主管当局的报告中,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未预见发展”应该被当作事实情况,和《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的各要件一起,在采取保障措施行动前得到证明。 (二)有关美国不符合未预见发展要件的论证 1.未预见发展的形式问题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明确说明,对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应该体现在主管当局的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