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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徐锦堂 博士 教学博客:锦上添花的法律部落 教学邮箱:pilxjtcn@163.com,密码:123456 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国际仲裁案 “改革开放30年来史无前例的跨国商战” 1996年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香港百富勤、达能合资组建娃哈哈集团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后百富勤将金加股权全部出售给了达能。 《合资经营合同》约定:中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协商应在任何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但该争议如在发出通知日期后的60日内仍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得到最终解决。仲裁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章,但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商标转让协议》约定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如果杭州市成立任何仲裁机构,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1998年8月11日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订独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形成所谓“阴阳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协商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应立即开始,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结束,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6年6月开始,法方提出以40亿人民币收购娃哈哈集团的40余家非合资公司51%的控股权,理由是它们违规使用了“娃哈哈”商标,且使用合资公司的服务和资源。2007年4月,宗庆后成立了非合资营销公司,独立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对此达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1个月内解决问题。 2007年5月,达能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对合营公司中的中方股东提起仲裁,主要事项是:确认被申请人违约,裁决停止违约,赔偿损失、同业竞争等。根据有关仲裁协议,上述仲裁活动在程序上适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审理中适用中国法律。 2007年6-7月,达能亚洲、金加公司在美国洛杉矶、法国、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群岛等地法院对娃哈哈关联公司提出7起诉讼,在国内还起诉国家商标局,但后来主动撤诉。 2007年6月7日,娃哈哈以小股东代位起诉方式在吉林、沈阳、桂林等地起诉达能中国区范易谋等从事竞业禁止行为并胜诉。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2007年7月5日,达能通过合资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该《协议》,与合资公司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2007年12月5日,杭州市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2008年初达能向杭州市中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5月,杭州中院驳回申请。 2008年7月11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驳回达能提出的对娃哈哈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2009年11月,达能与娃哈哈达成和解,宗庆后同意向达能支付3亿欧元购得达能在合资企业中51%的控股股份,从而终结了中国最激烈的外商投资纠纷之一。 中国经营者:达能与娃哈哈事件深度追踪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与达能的恩怨 钱卫清:《生死之战:达能娃哈哈国际商战内幕》,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 白庆祥、于长洪:《怎样与狼共舞:从百事仲裁看与外商打交道》,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问题: 1.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与诉讼、调解、和解等相比,仲裁有哪些优势? 2.达娃合资合同是否为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合同?如果是的话,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有权向中国法院起诉,如果一方起诉,中国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商标转让协议和许可使用合同争议是否为可仲裁事项? 4.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为什么?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之外,国际上还有哪些重要的仲裁机构? 问题: 5.如果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当事人是否仍有权依照其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仲裁机构的约定是否确定、有效? 6.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本案的仲裁庭应如何组成?仲裁程序适用什么法律?实质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其裁决结果能在中国境内执行吗?依据是什么?中国法院如果不予执行,需具备哪些理由? 7.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谁撤销、执行?如果撤销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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