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学课件(华南师范大学)婚姻、家庭——罗马法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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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顺夫权 女子在结婚后丧失自己的权利或与女方家庭的宗亲关系,转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权力支配。 说明 1、夫权的含义 2、夫权同婚姻的本质无关 形式 1、时效婚 2、祭祀婚(共食婚) 3、买卖婚 婚姻的解除 (一)原因 1、配偶一方死亡 2、能力丧失: (1)配偶一方“最大人格减等”,不适用“复境权” (2)配偶一方“中人格减等”,不终止婚姻,而成为“万民法”婚姻 (3)因后来发生的障碍而终止(后发乱伦) 3、婚意丧失 离婚 配偶双方或者一方失去了结婚意愿而导致共同生活关系的解除。 类型:(优士丁尼四分法) 1、合意离婚 2、正当理由的片面离婚 3、无原因的片面离婚:不合法,因而要受到处罚(财产上的处罚和亲子关系上的处罚),但却是有效的。 4、善因离婚 姘合与同居 (一)姘合 1、产生的原因:男女双方由于社会地位的悬殊而不能缔结合法婚姻;沉重的嫁资与婚资的负担。 2、实质:无婚意的同居 3、姘合关系不能与其他合法婚姻关系并存 4、姘合与婚姻的区别 (1)无须嫁资 (2)可以互为赠与 (3)所生子女为亲生子,视为母方的血亲而合法化 姘合与同居 (二)同居 男女奴隶之间或者在主人和奴隶之间建立的稳定得共同生活关系 第三章 家庭财产制度 特有产 1、父予特有产 2、军营特有产 (准军营特有产) 3、外来特有产 4、非常外来特有产 嫁资 1、概念:以结婚为前提条件转移给丈夫的财产。 2、目的:妻子为维持婚姻生活 3、特点:婚姻无效,嫁资也就无效 4、发展:归顺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中嫁资都是不可索回的。 早期:以要式口约达成私人协议,“关于妻物的保证” 共和末期:出现了一种真正的法律诉讼:妻物之诉 嫁资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颇富生命力的社会制度。 嫁资的设立 1、嫁资的内容:任何种类的财物、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除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2、设立的方式:嫁资给付、嫁资承诺、嫁资声言 3、嫁资的种类:父予嫁资、外来嫁资 4、嫁资的设立是适法行为之一,对它常常附加附带协议或简约。 婚姻存续期间的嫁资 “尽管嫁资在丈夫手中,但它是属于妻子的” 在法律上嫁资归丈夫所有,在社会方面来说,嫁资则属于妇女。 “嫁资是无期限的,因为当人们设立它时希望它永远由丈夫支配” 退还嫁资 1、条件:婚姻关系解除 2、有关诉讼 (1)要式口约之诉:不是真正的嫁资诉讼。根据的是嫁资设立人同丈夫达成的要式口约。要求退还嫁资的权利可以传给继承人。进行严格审判诉讼。 退还嫁资 (2)妻物之诉:对于父予嫁资和外来嫁资,诉讼归妇女,若不是自权人,则归家父。妇女死后,诉权不传给继承人,只有父亲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只针对父予嫁资。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外来嫁资归丈夫所有。实行善意审判 嫁资留置权 花费 子女 伤风败俗 因被窃物 因赠与物 婚姻赠与 一般指未婚夫向未婚妻实行的赠与 对订婚的一种确认 与订货保证金的不同: 与配偶间赠与不同: 第四章 监护和保佐 一、概述 监护:针对具有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的扶助和保护 保佐:对因特定原因而处于闲置行为能力状态的人采取的扶助和保护措施 二、区别 监护人的确定 类型: 1、遗嘱监护 2、法定监护 3、官选监护 4、信托监护 监护 未适婚人的监护: 事务经管(幼儿) 给予准可(大幼儿) 妇女监护 监护人的责任 《十大执政官法典》: 侵吞财产之诉和控告嫌疑监护人之诉 共和末期:监护之诉 各种保佐 1、精神病人保佐:无因管理之诉 2、浪费人保佐 3、不满25岁未成年人保佐:《普莱多里法》 4、胎儿保佐 5、破产财产保佐:保利安之诉 参考文献 [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黄风著:《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罗马法 家庭和婚姻法 1、家庭 2、婚姻 3、家庭财产制度 4、监护和保佐 家庭 Familia 广义的家庭:一切只要共同“家父”不死就均服从其权力的人的集合体 狭义的家庭:当“家父”死亡或丧失自由权或市民籍后,这种家庭关系就随之解除,男性“家子”即从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亲属关系 一、宗亲、血亲和姻亲 1、宗亲:家庭中的父系亲属关系 2、血亲:“基于母系出生的亲人仅被称为血亲” 3、姻亲:一方配偶和另一方配偶的亲属之间的关系 亲属关系 二、亲系和亲等 亲系: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相互之间有着直接的和连续的派生关系的亲属 旁系亲属——因横向发展而偏离了直系关系的亲属 亲等:衡量某一亲属关系远近的标准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祖父母 父母 己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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