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学课件(华南师范大学)罗马法之他物权专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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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之他物权专题 提要 他物权简述 享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享益物权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牲畜和奴隶劳作使用权 地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抵押权 权利质押 他物权简述 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是一种得利用他人之物享受利益或针对他人之物行使权利的权利,在罗马法中受到专门保护。 罗马法根据权利的功能将他物权分为享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权 用益权(ususfructus):在保持物的本质情况下对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行使规则: 不可使其所有权状况恶化 标的物通常是非消耗物和生息物 用益权本身不可转让 所有权人不得妨碍用益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权的行使有期限 用益权人可依法取得产生于用益物的收益 用益权 用益权的设立: 拟诉弃权 用益权保留 分配裁判 直接遗赠 容忍 要式口约或简约 用益权 用益权的消灭: 用益权人死亡 用益权人遭受人格减等 期限届满 通过拟诉弃权的方式退还 权利混同 用益物毁灭 放弃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 准用益权 使用权 使用权:使用他人物品的权利。 特点: 使用权人只能使用物品,不能取得和处分该物品的孳息; 所有权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自主并列设立使用权和收益权; 同一物的使用权不能分割设立。 居住权 居住权:特指对房屋的用益权或使用权。 特点: 居住权人不仅可以在他人房屋中居住,还有权让其他相关人员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或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居住权一般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居住权不转移给继承权人,也不因不使用或人格减等而消灭。 牲畜和奴隶劳作使用权 牲畜和奴隶劳作使用权:其对象是牲畜或奴隶的劳作,人民可以通过获得对牲畜或者奴隶的使用权而支配和享受其劳作,对奴隶的用益权包括奴隶的劳务及其劳务取得的报酬。 该种权利不因用益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可以将其遗赠给继承人。 与地役权相对,牲畜和奴隶劳作使用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可以统称为人役权。 地役权简述 地役权:以不动物为对象;一般表现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有限范围内利用邻居土地满足自己利益的权利。 行使规则: 需役地和供役地不能属于同一人所有 供役地所有人承担不作为某事的义务 地役权的设立与行使应当有助于需役地的利用 地役权是为了满足长期需要设立的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地役权不可分割 地役权简述 地役权的设立: 要式买卖 拟诉弃权 容忍 准让渡 分配裁判 地役权保留 直接遗赠 简约和要式口约 地役权的消灭: 权利混同 放弃 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 地域状况发生变化 地役权的效益消失 乡村地役权 特点:是役权的早期形态,提高需役地所有人的农业生产和活动的效益。 内容: 个人通行权 负重通行权 道路通行权 饮水权 汲水权 饮畜权 放牧权 烧制石灰权 采沙权 采掘石灰权 城市地役权 特点:维护需役地所有人或其建筑物所有人的一般生活需求、保障或改善其生活环境。 内容: 排水役权 排放污水役权 流水役权 限制加高役权 支柱役权 伸出役权 搭梁役权 禁止妨碍观望役权 加高役权 挡光役权 禁止妨碍采光役权 遮盖役权 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地上权的设立:一般通过租赁、买卖而设立 准对物之诉 永佃权 永佃权:将未开垦的土地长期或永久地出租给个人,由个人承担开发和改良土地的义务。 存在于东部行省 特点: 永佃权对象的土地被永久或无限期地租让 永佃权赋予永佃户不受任何限制享有该土地并取得孳息的权利 永佃权可以继承或转让,可以在其上设立其他他物权 永佃户承当相应义务 被租让土地全部灭失,所有人承担;此外永佃权人承担 享益物权的法律救济 维护用益权之诉 维护役权之诉 现状占有令之诉 地上物之诉 排放雨水之诉、要求提供潜在损害保证、发出新施工告令、调整地界之诉等。 担保物权 质押权 抵押权 权利质押 质押权 质押权: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一方当事人为保证某一未来的清偿义务的履行而向他人转移对某物的实际占有。 质押权设立:协议方式、法定方式、司法方式。 质押权消灭:质物消灭、混同、放弃、清偿、时效。 抵押权 抵押权:不转移对物的占有,仅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加以设立,债务到期未清偿,享有就抵押物出卖金而受清偿的一种权利。协议质押。 抵押权的登记:在土地上立碑;后期使用契约交存国家机关备案的办法。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针对无形物,比如用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债权。 权利质押设立:通过协议的形式设立,无需交付或转移权利凭证。 担保物权的法律救济 返还质押物之诉(质押之诉) 萨尔维令状 塞尔维诉讼 准塞尔维诉讼 占 有 Possessio 排他性 事实上的权力,而不是权利。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持有 占有的要件 占有体素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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