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学课件(华南师范大学)罗马法之物与物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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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属于不同所有人的物合成一体的法律事实。按罗马法原则,主物的所有人取得从物的所有权;如果物没有主从之分,则合成物由各方共有。 不动物对不动物:冲刷地、淤积地、滩涂、被弃置的河床 可动物对不动物:播种、栽植、建筑 可动物对可动物:熔合、书写、绘画、编织、印染 添附 区分孳息和添附 植物的果实 淤积地 滩涂 猪鬃 地里的庄稼 奴隶的劳作 女奴生下的小奴隶 编织的毛衣 画家的作品 产下的牛犊或羔羊 金属的熔合 租金 利息 蜡染作品 牛奶 冲刷地 焊接 加工 是指未经同意,用他人的原料,而以所有的意思“制成新物品”的行为。 要件:1.加工者没有经过材料所有人的同意而为加工。 2.材料属于加工人以外的他人所有。 3.加工人有将加工物据为己有的意思。 4.须制成新物品,即变更了原物通常的用途。 要式买卖 要式买卖是一种据以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古老方式,表现为受让人在5名见证人和1名司秤面前手持作为价金象征的铜块宣布买卖标的物是他的,随后以该块铜块击秤并将其交付给转让人。 要式买卖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是罗马市民。 2.买卖的标的物最初只限于要式移转物。 要式买卖转让所有权不得附加任何期限或条件,并且意味着给予合法性保证。 拟诉弃权 又称“法庭让与”。也是一种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行为,是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形式:当事人必须是罗马市民,须亲自到场,标的物须为罗马物,其要求比要式买卖更为严格。 优点:比要式买卖方式简单、方便 缺点:对买受人的保护方面不如要式买卖 让渡 象征性让渡 短手让渡 长手让渡 证书让渡 占有转移协议 时效取得 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的制度。 创设目的: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 要求具备的条件: 1.占有人应当是合格的权利主体。 2.时效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 3.占有出于正当原因 4.占有人具有善意 5.经过法定的占有期间 第三章 所有权的丧失、限度和共有 一、所有权的丧失 物的灭失 所有主遗弃 撤销 充公 二、所有权的限制 1.由相邻关系制度产生的限制 2.因他物权制度产生的限制 3.法定限制:或因公共利益或是为了协调私人利益 4.共同所有主各自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 排放雨水之诉 潜在损害保证 新施工告令 三、共同共有 每个共有人按份额行使其权利 全体共有人的参与和同意 每个共有人享有否决权 其他共有人的增添权 按份取得孳息 三、共同共有 共有所有权的分割 共同财产分割之诉 地界调整之诉 遗传分割之诉 合伙人之诉 无因管理之诉 对罗马法所有权的评价 1.罗马法所有权制度是不断发展与创新的,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罗马法所有权制度还是难以脱离奴隶制法的性质。 3.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由政治性的消退到法律性的增长。 4.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 同时代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发达的所有权制度的原因 1.古罗马奠基于私有制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所以对于私权对于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经济基础要求的反映。而我国是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更多体现的是君主所有这种带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基础。 2.从政治体制来看,古罗马是奴隶主贵族民主共和制国家,所以有更多的民主与自由的空间来发展私法体系,而我国古代是君主专制性质的国家,私法与商品经济能发展的制度空间极为有限。 参考文献 周枏:《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98-388页 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50页 谢邦宇:《罗马法文稿》,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126页 马新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陆佳佳:《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汪洋:《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对两大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影响》,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物与物法 一、物 二、所有权 三、对罗马法所有权的评价 四、同时代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发达的所有权制度的原因 第一章 物 (一)物的含义 (二)物的特征 (三)物的分类 物的含义 前期:是指除自由人以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 后期:随着法律与法学思想不断发展,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物。 Patrimonium Bona Pecunia Res 物的特征 1.物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东西,也包括奴隶在内。 2.物须能够为人所支配。 3.物是自由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 4.物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或权利也包括在内。 物的分类 1.不可有物与可有物(非财产物和财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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