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学课件(华南师范大学)第四章 罗马法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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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帝国前期 (B.C 1世纪-公元3世纪) 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 两大法学流派: ※普罗库路士派 ※萨比努士学派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 (四)帝国前期 (B.C 1世纪-公元3世纪) 2.随着皇权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1)敕谕; (2)敕裁; (3)敕示; (4)敕答。 (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公元6世纪中叶) ※个别法学家编纂皇帝敕令: 《格里哥尼安法典》 《赫尔莫杰尼安法典》 ※官方法典汇编: 《狄奥多西法典》 《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和群臣 《国法大全》 ※《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律 三、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一)法学家的简答和著述: (二)裁判官的“告示”: (三)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二、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一)人法: 人法,又称身份法,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1、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 人格减等。 奴隶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 (一)人法: (2)法人: 尚无完整的“法人”概念,也无“法人”一词,但有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被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人法: 婚姻家庭法 家父权 有夫权婚姻 种类: 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法 罗马法上关于物的分类: 物 要式转移物和 略式转移物 可有物和 不可有物 动产和不动产 有体物和 无体物 物权的分类 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役权 担保物权 永佃权 地上权 地役权 人役权 信托 抵押权 质权 担保 所有权的特性 所有权的特性 绝对性 永续性 排他性 2、继承法 古罗马时期:“概括继承” 公元前4世纪后:“有限继承” 继承的种类 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市民法的法定继承 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 3、债权法: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 契约 准契约 私犯 准私犯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清偿 提存 抵消 消灭时效 当事人死亡 标的物灭失 免除 (三)诉讼法 诉讼的分类:公诉和私诉 诉讼程序的分类: 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前期注释法学派――1088年,意大利法学家伊纳留斯在波伦那大学讲授罗马法,形成前期注释法学派。 后期注释法学派――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巴尔杜斯,就前人注释的成果进一步研究,形成后期注释法学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16世纪,法国局亚斯以历史学的方法研究罗马法,德纽以探讨原理原则为主,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 一、罗马法的复兴 历史法学派――19世纪,德国的萨维尼主张采用罗马法,认定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纯粹的罗马法”,形成历史法学派。 早在11世纪,西班牙法学界就承认罗马法的法律效力。在费迪南三世及其儿子阿尔芬索十世统治时期,罗马法的研究受到重视。 英国从12世纪开始也逐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但由于地理条件和政治状况的影响,英国没有走上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 二、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和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的发展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书目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意】彼德罗·彭梵德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私犯之债(Ⅱ)和犯罪》,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黄风著:《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Hans Julius Wolff, Roman Law,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norman,1951. G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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