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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主讲人:马栩生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系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承担责任之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系不考虑行为人之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之侵权行为。 三、划分标准 系以行为人承担责任之归责原则作为标准。 三、不作为之侵权行为 (一)不作为表现为人有意识的不活动 ,具有“静”的特性(消极侵权行为) (二) 侵权人一般不直接是侵害人,认定较难 侵权人 侵害人 受害人 (三)作为义务的来源 1.特定职业所产生的义务 思考:行政不作为侵权究竟应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呢? 2.特定的营业所产生的义务 3.先前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四)作为义务履行标准—适当、合理 (3)选择何种学说 客观说较好,更简单直观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肯定客观说的立场。 《侵权责任法》也采此立场。 (4)效果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例题:1998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小学学生许某(7岁)、曾某(9岁)、张某(9岁)放学后一同回家。路上,他们三人偶然遇见了精神病人冯某。当时,冯某正坐在路边的石头上唱歌。许某等三人见状便走上前去取笑、戏弄冯某。冯某被激怒,站起来追打许某等三人。许某等三人吓得转身逃跑。跑了一会儿,不见冯某追来。许某等三人觉得不过瘾,合计再去戏耍冯某。许某等三人于是又去寻找冯某,最后看见冯某正在路边折野花。许某等三人于是藏在暗处,用泥土、小石子等袭击冯某。冯某见有人袭击他,大叫着冲了过来。许某等三人吓得胡乱抓起地上的东西向冯某掷去,其中有两块击中冯某,冯某当即倒在地上痛得直打滚。许某等人 见情形不妙赶忙跑回了家。 ????某被他家里的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其中一块石子击中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并伴随短暂意识障碍;另一块石子击中眼睛,致使右眼暂失明。经住院治疗,冯某康复,但视力有所减退,并花去医疗等费用3000多元。 ??? ?冯某的监护人找到许某等三人的父母,要求许某等三人赔偿给冯某造成的损失。许某等三人的父母均声称击中冯某的石子非他们的儿子所为,拒绝赔偿。冯某的监护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教唆及帮助 (一)教唆 是指利用言词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 (二)帮助 是给侵权人以助力(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使其易于为侵权行为。 (三)效果 二者均“视为”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侵犯各种客体之行为 依据侵权行为的客体作为划分标准 侵害物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人权 法益etc. 思考题 不作为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下一讲学习 有名侵权 * * 第七讲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侵害客体的各类行为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 三、两种行为划分的标准 第二节 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一、概念与区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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