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第四讲,2015.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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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主讲人:马栩生 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第四讲 归责原则 1.结果归责 2.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 4.无过错责任 5.公平责任 6.归责原则的体系 第一节 结果归责原则 一、概念 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二、内涵 (一)绝对归责 ——不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 (二)因果关系决定 ——因果关系成立则责任成立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行为人以其过错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内涵 (一)有过错有责任 过错决定行为人责任的成立、责任形式以及责任范围 德国学者耶林:使人负担侵权责任的,并非损害,而是过失,正如是蜡烛燃烧的,并非光,而是氧一样浅显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无责任 过错之外,人们可享有充分的自由,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如果没有过错,即使损害结果因其行为造成,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过错责任设立最初的本源 (三)自己责任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对他人的过错不承担责任——根除株连,“一人做事一人当” 例外:雇主责任、监护责任、法人责任幻灯片 7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三、过错的学说 (一)主观过错说 ——过错乃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非难或谴责的心理状态,主要为德国法系国家采用 (二)客观过错说 ——过错并非行为人主观的内心状态,过错不可捉摸,过错乃是行为人对客观义务的违反,主要为法国法系国家采用 negligence (三)主客观结合说 ——过错既是一种行为,又是一种非难的心理状态 四、过错的形态 (一)过失 过失是过错的主要形态,过失侵权也是侵权的主要形式,被视作过错的代名词—“过失责任” (二)故意 故意在私法体系中仅具有补充及从属的地位,基于故意而发生的侵权在侵权形式中仅属于例外,并非传统侵权法重视的对象 五、过错的判定 (一)过错判定的基准 判定行为人过错,只能依据行为人主观之外的(外在)客观情况 (二)判定的标准 1.主观标准 ——判定过错,以行为人的生理、心理能力为基础具体判断其能否预见损害及避免损害发生,考虑行为人年龄、性别、经验等个体差异 2.客观标准 ——以同一事件下,一般人、中间人和理性人的的情况抽象推断能否预见损害及能否避免损害发生 小孩扔石案 ——立法趋势:客观为基准,特殊情况考虑年龄、身体、精神欠缺 第三节 过错推定 一、概念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国法官让.多马首次提出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实质 (一)过错责任+程序法上的推定 (二)地位 1.对于受害人救济的中间性: 2.不独立—《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 三、内涵 (一)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过错 (二)行为人反证后可以免责 四、法定情形 (一)建筑物致人损害幻灯片 13 (二)医疗侵权幻灯片 13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七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思考:与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协调? 《最高院诉讼证据规则》?第3条: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 一、产生 滥觞于机器时代,植根于工业文明,首见《普鲁士铁道法》,20世纪中叶被普遍接受,也被称作“严格责任”、“危险责任”,其产生主要是基于三个理由:即损害分担、利益报偿及危险管控。 二、定义 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以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承担依据的归责原则 三、内涵 (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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