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docVIP

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期刊名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副标题】 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 【英文标题】 Non—Infringement and Propertiz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英文副标题】 Also on Difference between Property Rights and Creditor’s Rights 【作者】 李锡鹤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分类】 债权 【中文关键词】 绝对权 相对权 义务 债务 作用 支配 【期刊年份】 2003年 【期号】 3 【页码】 25 【摘要】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近代以来,学界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和租赁权物权化理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变得令人困惑。本文指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债的概念矛盾;分析了债权特别是租赁权物权化的标志,明确了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与物权之区别。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02618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别   物权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然而,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的侵犯。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派生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根据。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保持衔接。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享有权利,就是可以为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含不作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这里的“主观”,并非指行为人,而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这里的“客观”,并非仅指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指包括行为人人身在内的行为人意志的作用对象,称行为对象。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过程。权利主体就是行为人。权利客体就是行为对象。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完成的。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含了权利主体的人身。仅仅根据是否以人身为客体,是无法区别任何权利的。   有些权利,权利主体行使时,除支配自己的人身外,还支配某一“身外之物”,如物、智力成果。此类权利,可以其特有客体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学理上也以其特有客体命名,如物权、知识产权。通常仅以其特有客体为其客体,而不以权利主体之人身为其客体。有些权利,如人身权、债权(这里指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占有标的物的债权将在下文讨论),权利主体行使时,都只支配自己的人身,而不支配“身外之物”。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主体的固有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以人身内容为直接目的。后者是主体的非固有权利,可与主体分离,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不仅债权,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之财产权,也是主体的非固有权利,可与主体分离,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   权利主体可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主体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逻辑上的支配对象是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所谓处分权利,就是为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主体的实际支配对象是自己的人身,不是权利。权利本身不能成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只有三类:人身、物、智力成果。   侵犯权利,就是侵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资格。对权利的侵犯,是通过对权利客体的侵犯实施的。无论人身、物,还是智力成果,都是受人力支配的、可利用的、稀缺的事物,都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这种情况容易使人以为,任何权利都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因而有其法理根据。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相对于债务的权利,不履行债务谓之侵犯债权。换言之,侵犯债权只有一种形式,即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义务人是债务人,不是不特定人。债权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除享有债权外,还享有人身权,通常还享有物权,可能还享有知识产权。债权人作为人身权人、物权人、知识产权人,有相对应的义务人。这些义务人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他们不履行义务,侵犯的是相对应的权利,不是债权。如果其结果妨碍了债权人行使债权,所侵犯的仍然是相对应的权利,不是债权。所谓第三人侵犯债权,其实就是这种情况,即第三人因侵犯债权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妨碍了债权人行使债权。所谓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实际上是妨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