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docVIP

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期刊名称】 《法学杂志》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 【英文标题】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Infringing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作者】 孔东菊 【作者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分类】 侵权法 【中文关键词】 侵害债权,合同相对性 【期刊年份】 2005年 【期号】 2 【页码】 98 【摘要】 债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表面上看是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实则不然,该制度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并无矛盾,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0157   关于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由于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基本上都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与物权有着明显的区别。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认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表面上看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与物权同样的不得侵犯的义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笔者以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合同的相对性并无矛盾。下文仅就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阐述这一问题。   合同是最常见、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关系不同于物权关系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1]因此,合同相对性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效力相对性和违约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侵害债权的概念只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在英美法国家,建立的是干涉侵权制度,意指第三人不适当地干涉合同履行时,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科事典》第13卷“侵害债权”条指出:“妨害债权实现的,称为侵害债权。广义言之,第一是债务人的侵害,即不履行债务;第二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一般而言的侵害债权就是指这种侵害。”根据本条定义,广义的侵害债权包括由于合同债务人的违约妨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根据现有理论和立法规定,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正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这两种责任形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形成了民事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若侵害债权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在内,则债务人的所有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侵权,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必将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混淆,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和谐和完整。因此,在侵害债权的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不应包括债务人,只能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害人是债权人。有观点认为,恶意通谋情形下的侵害债权行为由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向债权人负共同侵权的责任。[2]据此,侵害债权的主体应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笔者认为,“恶意通谋”的违约行为只表明了债务人违约的主观过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约性,承担的仍应是违约责任,此时侵害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仍应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合同关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其次,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基于合同提出履行请求或违约之诉,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违约之诉。第三,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当事人未征得该第三人同意,也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通常只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   二、第三人侵害的对象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应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不应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这种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尚能比较充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显然不利于实现对债权的保护。现代民法理论对第三人侵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