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论隐私权的独立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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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法律适用》 论隐私权的独立性 【作者】 王娟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 人身权 【期刊年份】 2012年 【期号】 2 【页码】 85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60315   关于隐私权是否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而只是一系列权利集合而成的。如JudithJarvis Thomson教授在其《隐私的权利》一书中认为隐私权内涵不够明确,既没有统一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概念内核,因此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拆分,分别将其纳入到财产权和对身体的控制权,将会使隐私权的概念更为清晰。[1]另一方面,大多数学者则认为隐私权应当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如James Rachels教授认为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存在不同之处,并不与其他权利重合,此外,即使承认有此种重合,也应当认为隐私权具有保护某种特定价值的意义。[2]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一、隐私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一)隐私权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   隐私权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着对个人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护。一方面,从现代隐私权的起源来看,现代隐私权的产生,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一般认为,萨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D. B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TheRight to Privacy”一文是现代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在此之前,尚无人系统提出过隐私权理论,也没有与隐私权相关的立法与判例。[3]在该文中,沃伦和布兰代斯针对《波士顿报》对沃伦家庭私事进行大肆报道的行为,指出:每个人都被赋予决定将自己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也都有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并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   另一方面,如果将隐私权分解为其他权利,可能会丢失隐私权所特有的价值特征。例如,按照Thomson教授的观点,对他人某些私人信息隐私或者空间隐私的保护可以通过财产权的保护达到目的。举例来说,一个男子有一张性感照片,但是他不想任何人看到这张照片,所以将该照片放入墙后,他自己也只是在晚上才会看它,如果我们知道了这张照片并通过X光穿过遮掩物来看这张照片,则涉及的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通过财产权的保护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其隐私权的目的,因此,隐私权的部分内容可以被财产权吸收。[5]但Thomson教授只是看到了财产权保护方法与隐私权保护方法在结果上的部分相似性,而忽略了案中该男子不想他人看到其照片的行为恰恰是其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一种体现,财产权的保护方法忽略了隐私权独立的价值基础。   (二)隐私权具有统一的权利内核   部分学者否定隐私权独立性的另一重要理由是隐私权缺乏统一的权利内核,如美国法上隐私权概念由侵权法上隐私权与宪法性隐私权组成,侵权法上隐私权主要体现的是个人对其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一种控制或者排除他人对其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侵扰与妨害,而宪法性隐私权主要体现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自主决定权,二者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即使是美国法上最著名的Prosser教授关于隐私权的四分法,也只是在总结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隐私权进行概括的,而不是从隐私权自身概念内涵的角度出发进行分类。[6]虽然以上每一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都有一些法院判例作为支撑,但似乎并不能找到一种共同的因素将侵害他人独处的权利、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盗用他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未经允许传播他人私人信息等几种类型连接在一起。[7]   事实上,不管是个人对其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控制还是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自主决定权,都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决定领域的一种控制权,二者所处领域的私人性以及个人对该领域的控制力可以成为协调二者的基础,Prosser教授所列举的4种侵害隐私权的情形,不管是将他人不愿意公开的事务公之于众,还是盗用他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其反映的都是对私人决定领域控制权的侵害。因此,根据控制论(control-based)的观点,可以将隐私权界定为个人享有的对其私密决定领域的一种控制权。[8]   因此,隐私权具有统一的权利内核,该内核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范围是私人决定领域,即私密性;二是隐私权主要是一种控制权。因此以隐私权没有统一的概念内核为理由否定隐私权独立性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三)隐私权能够与其他权利相区分   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分   隐私权与名誉权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如将他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减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但二者存在以下显著区别。首先,二者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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