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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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私法研究》 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章 【作者】 李永军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分类】 侵权法 【期刊年份】 2010年 【期号】 2 【页码】 23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54351   目次   一、对《侵权责任法》的总体评价   二、“不法性”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讨论   三、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救济措施   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评述   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八、《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九、关于分担损失   一、对《侵权责任法》的总体评价   应该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法律史上的值得纪念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民法的基本框架体系已经形成,为未来民法典铺平了道路。《侵权责任法》总结了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的学术成果、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和学理,征求了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立法机关集全国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它的实施必将对保护私人权利、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如《侵权责任法》第1条“立法目的”所写明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侵权责任法》通过“一般条款”与“特殊规定”两合的方式将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纳入到侵权法的规范中去;同时,又将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对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进行了较为妥当的规定,同时,对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进行了一般的规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有些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如“同命同价”的问题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也有很大的争议,最后通过的条文比较以前有很大的区别,但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部分,它不仅包括像《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式的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而且,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加害人为多数人的责任分担及归责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了很好的规定,基本上结束了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关于“连带责任”的纷争,清楚地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区分开来,结束了多年来学理和司法实践将连带责任区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的做法。这对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大有裨益。《侵权责任法》将“同命同价”限制在第17条这样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种规定,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从立法过程看,对于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起初是规定有具体数额,并且该具体数额包括精神损害,但通过后的侵权责任法将具体数额删除,交给实践来解决,以适应变化的社会。另外,《侵权责任法》第21条还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是否妥当,特别是在与《物权法》联系起来进行评价时,就很值得研究。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注意对于我国自《民法通则》的继承,如第24条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然,《侵权责任法》更多的是对《民法通则》的发展。下面我们将对《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进行具体的评述。   二、“不法性”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讨论   “不法性”是否作为侵权责任构成中起独立作用的要件,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不法性”显然没有作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而是作为“过错”的一种形式,但是,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历来有所谓“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争。这种争论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争议。从比较法之立法例看,有的国家民法典明确将“不法性”作为责任构成的要件,有的国家则不要求其作为要件,仅仅是作为过错的一种情形。那么,“不法性”在责任构成中的意义是什么?责任的构成中它是否有独立的功能?“不法性”是否具有替代方案?对此问题的讨论将具有意义。   (一)“不法性”的概念及判定方法   奥地利学者考茨欧指出:“不法性”在依各国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的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过错责任领域,侵权人只有在其行为不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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