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品教学(马栩生)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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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比较法研究》 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下) 【作者】 王泽鉴 【作者单位】 台湾大学 【分类】 人身权 【期刊年份】 2009年 【期号】 2 【页码】 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28068   六、隐私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隐私权   1.重要的研究课题   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源起于侵权行为,即美国法上所谓的Privacy tort,前已再三提及,对隐私权法理论的建构及开展具有关键的重要性。隐私权的研究目前偏重于宪法上的隐私权(constitutional privacy)。侵权行为法上隐私权亦值重视,其主要理由有三:   (1)隐私权为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乃民法的核心规范领域。   (2)第三人(私人)对隐私权的侵害,有增无已,尤其是新闻媒体对个人隐私的报道,使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调和成为法律上的重要问题。   (3)侵权行为法对隐私权被侵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方法,包括妨害防止、除去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尤其是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   2.请求权基础   民法对人格权设有一般规定,第18条明定:“人格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第一项)。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第二项)。”此之所谓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在内。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所称他人之权利,包括人格权(及隐私权)。值得注意的是民国88年修正民法第195条第一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据上揭规定可知,隐私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民法上明文规定隐私权加以保护,在比较法上尚属少见,台民法第195条规定实具特色。[90]综据上述,兹将隐私权被侵害时,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图示如下:   前揭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构造适用于所有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将另列专题加以论述。之所以在此特别提出,乃在凸显侵权行为法上隐私权保护的三个基本问题,而为本文研讨的重点:   (1)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   (2)对隐私权的侵害及态样;   (3)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及违法阻却,尤其是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调和。   (二)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1.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   (1)学说理论及实务见解   台民法明定隐私权为人格权的一种,关于何谓隐私,立法理由未加说明,当系认为隐私概念的不确定及开放性,为因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可能的侵害,应该由学说判例处理,期能形成活的案例法。   ①学说理论   A.早期见解   史尚宽先生在其43年出版的巨著“债法总论”,认人格权包括所谓秘密权,指就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之权利。关于私生活者,谓之私秘密(Privatge-heimnis),例如封缄之书函或文书(日记、相本、未发表之原稿、账簿);关于工商业之秘密,谓之营业秘密(Geschftsgeheimnis),例如尚未呈准专利权之发明、新型、新式样,顾客之调查,商业账簿。[91]按史尚宽先生系使用秘密权,盖在当时(上世纪so年代)学说尚未建立隐私权的概念。又关于秘密权系采广义的概念,包括私生活秘密及营业秘密。   B.民法第195条第一项规定隐私权以后的见解   在民法第195条第一项明定隐私权之后,民法教科书有的并未特别提及隐私权。[92]有的虽提到隐私权,但未作说明。[93]孙森焱氏论述最为详细,谓:“隐私权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为内容。故揭露他人个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例如将他人之日记、信函、录音发表,即足构成隐私权之侵害。隐私权的侵害虽然可能伴随名誉权之侵害,但隐私权重在私生活之不欲人知;名誉权则重在社会评价的低落,故两者保护的法益仍有不同。以针孔摄影机偷摄他人生活起居,暴之于世者,固属侵害隐私权,偷窥他人不欲人知之私生活者亦然。释字第六○三号解释则认指纹受信息隐私权之保障。”[94]   综合言之,学说关于隐私权因限于教科书的体裁,难以详论。兹特整理实务案例作较深入的探讨。实务案例旨在实践法律,并可作为建构理论体系的基础,应有重视的必要。[95]   ②实务见解   A.隐私权的概念   关于侵权行为法上隐私权,实务判决虽尚不多,但已逐渐累积若干典型案例,最具代表性的是台湾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9号民事判决(旧情人电话骚扰案),[96]略谓:“所谓隐私权,乃系不让他人无端地干预个人私的领域的权利,此种人格权,乃是在维护个人尊严、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严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人格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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