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2012-12.docVIP

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2012-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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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 以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为序 简称表 《解释一》: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诉意见》: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第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第四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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