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徐锦堂国际私法考前通记 打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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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前通记 名词互译和中文解释题 1、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s):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得到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 2、候补强制性(Theory of alternate mandatory character on conflict rules):在私法自治领域,如果当事人有选法合意的,优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法合意的,则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冲突规则。 3、冲突规则(conflict rules):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4、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connecting factor):冲突规则中借以指定范围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所依据的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则中最关键的部分。 5、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系属公式”即公式化的系属,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则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各国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选择,从而被“公式化”。 6、准据法(applicable law):经法律适用规则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规范。 7、特征性履行方法(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在国际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与特征性履行方的场所来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8、最密切联系原则(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对于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合同应当适用与合同在地理或社会意义上联系最集中最密切的法律。 9、定性、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法律观念对由有关的人、物、行为等事实进行法律上的细化分类和解释,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 10、先决/附属问题(preliminary/incidental problem)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属问题。 11、域外法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照本国冲突规则应适用某一域外法,对于该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有效性,由谁通过什么途径提供,以及加以确认的过程。 12、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是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或应当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有效性,审判人员根据其自身的阅历、知识,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或文件已经认知,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13、公共利益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interest):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社会根本利益、法律基本原则或普世道德要求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14、直接适用的法(lois d’application immediate):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加以减损、并且无须冲突规则指引而必须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15、法律规避行为(Evasion of Law):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诈欺,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改变其连结点的具体指向,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16、域外送达(abroad service):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7、域外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18、国家化或国有化(Nationalization):主权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家控制,由国家或它的机构经营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19、区别制/分割制(scission system):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0、同一制/单一制(unitary system):指不管遗产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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