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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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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doc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农业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来宾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653560 监督电话 0772-6655211 9 设定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10 实施对象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13 行使内容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三个月。需要继续延长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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