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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法学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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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法学家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 潘度文 摘 要 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民事检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益发挥了 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所面临的困境也已严重制约着其职能的履行。对民事检察的改革与完善应当秉承宪 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围绕法律监督的主题进行,同时应当处理好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在合理 的空间范围内加大民事检察力度,拓宽民事检察广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民事检察;民事诉讼;检察权;诉权;审判权 作者潘度文,法学博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结构上,现代民事诉讼是按照意思自治和审判独立两个基本点设计的,其目的在于既为纠纷解 决中的合意留下空间,又为通过独立审判解决纠纷提供保障。不论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还是 从审判独立角度,民事诉讼似乎都没有给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的介入和运行留下空间。然而, “一 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 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检察制度创设的目的正是为了实 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尤其是诉讼制度自身演变、完 善的结果。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将我国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任务在于通过诉 讼方式督促和纠正有关法律执行、实施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是我国检察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2] 虽然民事检察工作在我国已开展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仍 有相当的距离。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现行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遵循立法本意,对民事检察在民 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进行探讨。 一、现行民事检察面临的困境分析 导致民事检察职能不能完全履行,作用难以真正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也 有非制度层面的。制度性困境当数立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不能监督;非制度性困境主要是检察机关 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障碍,导致不愿、不敢、不善监督。其中,制度性困境是困境的根源 所在。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出版社1961年版,第154页。 樊崇义主编: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2] 一()制度性困境 实践证明,民事检察的步子并不大,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仍十分有 限,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存在较多缺陷,导致不能监督的情形时有发生,制约了民事检察权的 履行,为审判权规避监督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借口。 1.现行民诉法极大地限制了民事检察的有效开展。民诉法有关规定违背宪法,且总则与分则 相关内容前后矛盾。宪法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 督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3]而民诉法第14条只规定人民 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非民事诉讼活动。虽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 权,法律监督机关不宜过多干预,但是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将民事检察仅限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无疑制约了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职能的发挥。[4]同时,按照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才有抗诉 权,而同级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形式上,避免同级监督似乎是审级上的提高,有利于保证监督 效果,实际上,却剥夺了同级检察院的监督权。由于抗诉权是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 唯一法定方式,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没有抗诉权即意味着没有监督权,容易引发基层检察院是不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质疑。 更进一步,分则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通过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 排除了检察机关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导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限制民事检察权的行 使:如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破产还债程序裁定、民事调 解书的抗诉,法院不受理。这一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5]同时,法院还以法律无明文规定 为由,拒绝检察机关抗诉以外的其他监督形式,事实上,这种事后监督的单一手段只是羊亡补牢而 已,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不理想。 2.法定抗诉程序缺乏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不强。民诉法在审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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