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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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案例一 2009年3月,郭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经营亏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向妻子赵某借钱,赵某担心郭某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郭某写下借条。郭某急于用钱,遂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归还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50000元。 案例二 网络技术的大规模运用,开辟了网络聊天的新时代。但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网络聊天的记录能否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用QQ聊天记录证明妻子有外遇,要求与妻子离婚的案件。 丈夫冯某诉称:“我和妻子孙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是最近妻子孙某行为异常,于是我怀疑孙某有外遇,就找我的朋友在QQ上和孙某及第三者聊天,孙某在QQ上承认自己有外遇,QQ聊天记录已经被记录下来带到法庭做证据使用。” 妻子孙某辩称:“冯某在法庭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不是我的聊天记录。我每天都在上网,在网上说自己的真心话,可以发泄心中的忧愁,但我有新的QQ号,那个QQ号我已经很长时间未使用了。而且我没有外遇,那个人和冯某朋友在聊天时说了什么我也不知道,不管那个人说什么我都不承认。”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和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而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QQ聊天记录具有虚拟性,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孙某有外遇,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强子是山东人,为人豪爽忠诚,深得同龄朋友刘玉的喜欢,二人一来二往谈起了恋爱,到谈婚论嫁的时候,考虑到强子是外省人,刘玉又是独生女,遂决定由强子入赘到刘玉家。婚期商定以后,强子欢欢喜喜地给刘玉买了一条价值2千多元的项链,并给了刘玉一万元的彩礼。随后,二人选了一个吉日领取了结婚证,并商定半个月后举行婚礼。 就在双方家庭忙里忙外筹备婚礼的时候,刘玉因强子迟迟解决不了她的工作问题与强子大吵一架,二人随之产生矛盾,并于婚礼前两天离婚。离婚后,强子要求刘玉返还项链及彩礼6000元,刘玉则辩称,自己为结婚办过订婚宴席、准备喜宴、聘请厨师、准备新房、购买家具、为办喜事已通知亲友等,这些她花了七八千,故不同意强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子与刘玉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故收受彩礼应当返还。但刘玉为筹备婚事也花费了七八千元,也有一部分损失,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及双方的损失情况,判决刘玉返还强子项链及彩礼四千元。 案例四 孟芳和许峰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孟芳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许峰认为,讼争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 据了解,争议房产位于城区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 婚姻法知识培训 江钻股份法规处:周艳霞 家庭财产规定 离 婚 离婚的子女抚养 离婚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家庭财产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 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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