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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任暂行规定》(云厅字〔2014〕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三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覆盖党委、政府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列为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教育培养和提拔使用。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着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时引导处置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加强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严肃追究和查处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党政领导干部。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技术和社会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推广运用,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以预防事故为主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年度控制指标、监管责任和措施要求,逐级分解下达和签订责任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执行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和奖惩问责等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街道、华侨农场管理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及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监管监察执法队伍,保障其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车辆和装备等,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岗位津贴。
(五)保障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经费。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经费支出,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用经费比照同级公安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行动;负责或责成有关单位组织对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开展排查治理;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制度。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当提高。
(八)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本级职权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完善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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