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专业(学科)负责人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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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专业(学科)负责人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专业(学科)负责人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宜院高字[2012]56号 为适应校区专业(学科)建设发展和提高办学层次的需要,认真贯彻“专业负责、课程主讲、课题主持、事务主管”的办学理念,通过专业(学科)负责人的选拔,促进创新团队和专业(学科)梯队的形成,促进教学科研创新水平的提高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秀、富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学科)负责人职责设置 (一)专业负责人 (1)制(修)订、审核、解读(面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专业培养方案。 (2)组织、指导、审议本专业的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精品课程、教材选用与开发等)。 (3)指导实验(实训)室以及实习基地建设。 (4)组织人才市场调研或毕业生跟踪调查至少1次,完成调研或调查报告。 (5)全年听课至少20节,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有听课记录和指导工作总结。 (二)学科负责人 1、职责 (1)拟订、解读(面向学科任课教师)本学科建设方案,为相应专业建设提供学科支撑。 (2)组织、指导、审议本学科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精品课程、教材选用与开发等)。 (3)指导本学科所需实验(实训)室的建设。 (4)全年听课至少20节,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有听课记录和指导工作总结。 (5)每年需完成以下业绩中的一条: ①每年在省级刊物发表本学科论文至少2篇。 ②每年在核心刊物发表本学科论文最少1篇。 ③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学科专著至少 1 部。 ④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第一)。 ⑤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 ⑥主持立项省级课题1项,或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 ⑦主持完成校级精品课程1项。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 2、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公信力,近五年内年度考核最少达“称职”。 3、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强且对本专业(学科)建设有独到的认识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4、专业对口,至少具有本科(学士)学历、副教授。部分专业(学科)负责人可暂定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讲师 5、原则上是本专业(学科)的主干或基础课程教师,教学能力强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学科)的课程教学或研究6年以上经历。 6、申报学科建设负责人,除以上五条件外,教学科研成果另需符合以下其中的两条: (1)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省、部级或以上刊物至少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发行本人独著或合著的本专业专著(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至少 1 部,或至少主编教材1部(如系参编本人必须至少完成6万字)。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第一)。 (4)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或以上,是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二)。 (5)主持省级研究课题1项,或参与国家级研究课题1 项。 (6)主持完成省级精品课程1项,或参与国家级精品课程1项。 三、评选方法与步骤 1、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学科)负责人选拔,每专业(学科)限评1人,入选者予以重点培养,实行严格考核。 2、个人申报,系(部)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向系(部)申请,填写《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专业(学科)负责人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系(部)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校长审核系(部)的推荐名单。 4、校长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校区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学科负责人)组织评审。 5、对通过审核的人选进行公示。 6、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培养与管理 1、对专业(学科)负责人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对专业(学科)负责人的考核。专业(学科)负责人归属系(部)管理。 2、考核成绩合格的专业(学科)负责人,将推荐其参加省市级专业(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取消其负责人的资格及其当年的相应待遇。 3、对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科)工作,由系主任完成其职责,但不享受所替代的负责人待遇。 4、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新的专业(学科)负责人选拔工作,鼓励并吸收优秀教师加入专业(学科)负责人队伍。 五、专业(学科)负责人的权利与待遇 (一)权利 1、专业负责人权利 (1)负责选聘本专业核心团队成员。 (2)参与审定本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 (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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