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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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

(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 1一般规定 1.1 强制性条文。 审查内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补充说明:强制性条文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共22条,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共25条。均在后面的分项中列出,并在方括弧中标注条号、两个规范用符号J和P区分。给排水、结构、电气、暖通专业的其他有关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列入的条文,均为审查的要点。 1.2政策符合性 1.2.1审查内容: 1)区域、流域或城镇规划; 2)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 3)环评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意见。 1.2.2要求: 1)施工图设计应与规划、初步设计及环评中的规定一致; 2)如有重大更改,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3)如有较大变化,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更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2.1设计深度要求 2.1.1建设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由于送审各项工程的规模和条件相差悬殊,在执行建设部的规定时应按关于设计质量的可信性、可实施性目标,在设计深度和内容繁简上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详见2.1.2、2.1.3两条。 2.1.2可信性目标 1)地形测量、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资料的内容、深度、规范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应满足设计需要; 2)采用可靠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权威部门鉴定。 2.1.3可实施性目标 1)采用的新技术、设备的特性应在设计中作充分说明。 2)施工图中的说明、图示、标注等能满足工程定位、开挖、回填、混凝土浇铸或砌筑;提 供的设备选型号、管材种类、规格和强度等级明确,能满足采购和工程质量检验;说明和图示能够满足管道敷设、连接、地基处理、支护、防腐、保温、加工制造、安装等施工环节的需要。不得存在较大的漏洞,关键环节不得遗留施工随意性(不排除根据情况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做选择); 3)设计与实际相符合,工程及其各个部分的布置有充分的施工和操作空间,不存在构筑物、管道、设备(包括其它专业)等互相碰撞,无法通过的情况; 4)设计表达正确、清晰,不引起误解。 2.2重要设计质量特性要求 2.2.1功能性目标 1)设计的工程实施后能够提供、容纳、处理、输送或排泄规定的水量; 2)工程的充水部分及出流水压在工作时达到并维持在限定的合适范围内; 3)在设计条件,工程输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使用要求; 4)不遗漏需要的用水点和排水点,且使用、维修方便; 5)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2.2.2安全性目标 1)资料显示的水文、地基条件等在采取技术措施后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构筑物及设施的结构以及设计选用的设备、器材、材料等的机械强度、质量等级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3)设计的构筑物及设施能满足以下安全性的要求:故障率低、恢复快、并且具备防洪、防火、防毒、防人身伤害事故、防污染以及防雷、防冻、防腐蚀等特性; 4)给水系统的消防、公共卫生功能性同时属于安全性目标。 3 水 源 3.1水源选择 3.1.1水源勘察 1)[J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2)[J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3.1.2设计枯水流量 1)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2)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3水质和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取水设施 3.2.1一般要求 1)进水口位置、管道高度等应满足进水的水力条件; 2)集水池调节容积、水泵扬水能力、管道规格满足设计流量; 3)设备基础、管道连接及支护等满足水的动压力; 4)设备布置应满足人员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3.2.2设备选型 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3.2.3地表水取水 1)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 ①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②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破坏; ③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2)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建成后不影响河床的稳定性;位于河床处的渗渠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4)[J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5)设计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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