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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78831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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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六安市正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六安市梅山南路滨河御景一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德根
传真:05643382866 电话: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为因购置 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四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承兑商业汇票;
(二)开立信用证;
(三)出具保函;
(四)其他授信业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 %逐笔分次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建行六安政务区支行 ;保证金专户号:3400174220805300352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子岭路支行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活期利率 。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万元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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