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举例说明+余志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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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举例说明余志华

《德国民法典》举例说明 余志华 《德国民法典》对我们研究中国民法有一定的益处,《德国民法典》里面的内容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学习学习。我在此将郑冲、贾红梅译著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第二版的《德国民法典》中部分法条的知识点用事例加以说明。 第一例,一基金会因一定的原因其财产归属国库时,此时国库为法定继承人,因该基金会是以颁发自然奖学金为目的的,所以国库作为法定继承人要以为自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们和组织为评定对象,选出符合标准的人选。这就是《德国民法典》第46条归属国库的规定。 第二例,甲豆浆厂长期使用石磨磨出豆浆,此石磨放置在豆浆厂生产车间使用有六年之久,这时石磨在法律意义上成为生产车间的从物。此事例就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98条工商业和农业的附属物的规定。 第三例,乙有一百棵桔子树,果实成熟时乙请路利采摘,路利办事非常不力,采摘费用花费150元,在当地采摘一百棵桔子树的采摘成本通常为90元。路利就不得要求乙给付150元的采摘费用,他可以要求乙偿还90元的费用。《德国民法典》第102条对收益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第四例,李玉为15岁的未成年人,他用自己积蓄的2000元购买了一台彩电。因为李玉未成年,此合同的订立没有经得李玉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过了一年,李玉凭借自己对电脑知识的熟悉,在一家电脑公司上班,月工资1000元,李玉已经成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时他自己确认购买彩电合同的有效性,这时李玉的追认代替了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德国民法典》第108条第三项对未经同意订立合同这规定做了详细地阐述。 第五例,刘雨为13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从其9岁时就给了其零用钱,支持他自己积蓄零用钱购买“智多星”英语掌上学习机。刘雨在13岁生日那天购买了一台“智多星”,此购买合同未经父母同意,刘雨付清了学习机的货款,此购买合同自始有效。这就是《德国民法典》第110条“零用钱条款”的规定。 第六例,余田为10岁的未成年人,其参加了一个钢琴学习班。如果余田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而单独报名,此法律行为无效。余田征得父母的同意,但没有给举办学习班的业主柳稳出示书面同意的相关证明,柳稳可以立即拒绝,余田报名参加学习班的行为无效。如果柳稳收取学习费用时知道余田已经征得父母的同意,柳稳事后不可以拒绝余田报名参加学习班。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11条关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七例,赵大在超市向售货员表示为儿子购买十包辣椒酱,赵大内心不希望儿子吃辣椒酱,只是儿子想吃他才答应购买的,赵大的表示行为应该有效。赵大的儿子想吃辣椒酱,赵大一直不希望儿子吃辣椒酱,售货员纪姑是赵大的邻居知道赵大的想法,赵大在超市时内心不愿购买但当着儿子的面只好答应向纪姑示意为儿子购买十包辣椒酱,其表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了真意保留。 第八例,甲没有资金购买一盆名贵兰花。甲为取得养花人的信任,先将兰花放到家中摆放,就和乙通谋,对乙做出虚假借款的意思表示,使养花人相信自己会取得资金。此时甲对乙的表示无效。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九例,陆奇是林场的职工,陆奇的哥哥要陆奇向林场发出订购二百棵枞树的要约,陆奇传达时说成是松树,在这种情况下陆奇的哥哥因陆奇错误的传达的表示可以撤销。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 第十例,假如法律规定上汽艇游玩的乘客必须购买保险单。甲上汽艇游玩没有购买保险单,此时服务合同无效。如果甲认为二十元的乘艇费用过高发生纠纷,服务合同同样无效。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25条关于因形式缺陷而无效的规定。 第十一例,艾旗为逃避服兵役自伤身体,艾旗自伤身体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无效。如果法律规定一根手指有过严重伤情的不用服兵役,艾旗自伤身体已使一根手指严重受伤,此时艾旗不用服兵役。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关于法律上的禁止的规定。 第十二例,甲为出售西街10号的房屋向乙表示其全权委托丙处理,之后甲没有通知乙已经取消对丙的全权处理权,丙在甲通知他已取消全权处理权而没有通知乙已经取消对丙的全权处理权的原有的全权范围内与乙的所有交易有效。这是《德国民法典》第170条关于全权的有效期的规定。 第十三例,施笃与符珥订立天然气运输合同约定,符珥不能提供罐装车运输则解除合同,当符珥真的不能提供罐装车时,施笃有权解除运输合同。这是《德国民法典》第360条关于附带丧失权利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例,甲与乙订立了民间借贷协议,乙借给甲3万元,约定月利息90元,乙向甲收取借款的费用由甲承担。借款到期后,产生利息2700元,乙到甲地收款的交通费500元。此时甲有能力可以支付的金额是人民币27000元。给付的顺序是先扣除交通费500元,其次扣除利息2700元,然后是还本金23800元。这是《德国民法典》第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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