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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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

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则》指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 S316 第三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在仿真市场中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所承办业务,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执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格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七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遵守行业规范,与同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及时更新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对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细则 第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第二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涉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五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本税务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 第八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的,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是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的,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嫩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九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后者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失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职业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十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本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职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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