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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沪二工大人[2009]43号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五章 丧 假
第二十七条? 丧假是指工作人员中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也可给予1~3天的丧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休丧假期间,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丧假待遇的文件依据: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丧假问题的通知》。
第六章? 产假、哺乳假
第三十一条?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各类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妇女 ,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 , 增加晚育假 30 天 ,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 。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3~7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
6、产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
7、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8、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
第三十二条?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的,算作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在调资升级时可参照出勤处理。哺乳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与校内各类津贴,若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能顺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休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政府沪府(1990)第36号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政府(2001)第109号令《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沪府发(2006)13号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人事局工资福利处2002年12月版《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手册》;沪人(2007)247号《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凡因工负伤,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工伤的,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国家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如属上下班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承担,学校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先期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工伤待遇的文件依据: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上海市2004年1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八章? 请假、销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凡请假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审批部门妥善保管备查,作为计发工资、津贴的依据。
1、请病假须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在外地期间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2、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请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请哺乳假须详细说明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以及休哺乳假将对本人工作造成的影响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1、事假
(1)3天以内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3天须报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3)处级干部请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3、出国(出境)探亲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旷工及处分待遇
第四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凡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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