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法律形式和法典编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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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法律形式和法典编纂

中国法制史 ? 第一节 中国历代法律形式 一、夏商周时期——刑、礼、王命 “刑”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最初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夏朝、商朝以及周朝的文献中,对于法律制度的记载一般都是“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西周的“吕刑”、“九刑”等等。 “礼” 在夏商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是一种值得我们的注意的法律形式。礼原本是祭祀祖先时所要遵循的行为规则,调整的范围相当狭窄。到了西周,经过“周公制礼”,作为法律形式的礼获得了重要的发展,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命”夏商周国王或是天子的命令也是法律的重要形式。国王或是天子的命令常常被称为“命”。此外还有各种表现形式,如遗训、诰、誓等。 二、秦朝 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式、廷行事等 五、隋唐时期 六、宋元时期 宋朝以“刑律统类”作为主要法典的形式。这个法律形式是以刑律为主,律文之后附以经过选录的敕令格式,再依律目分门别类汇编成书。律文分成为门,各门之中,以律前统,后归以相关的敕令格式。这种法律形式打破了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封建王朝主要法典称“律”的历史,使法典体例和名称发生了重大变革。 (1)什么是“条例”? “条例”也称 “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的重要法律形式。 首先,明清时期的“条例”是“制定法”。而不是“案例”,更非“判例”。 第二,“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的一种。 天津县旗人方天秃伙同船户盗卖漕米。按照《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条的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刑部在复审时认为:方天秃虽为旗人,可以享受律的优遇,但在此案中情况有例外,因为一方面,方天秃驻扎在京外,与民(汉)人混居日久;另一方面,清王朝统一已久,海内外一统,“中外一家”,“民人与旗人并无歧视”,故对方天秃仍处以实徒五年,不准折枷。并在此判例上形成一条新例:嗣后,凡“庄屯旗人及各处庄头并驻防之无差使者,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 田二和其父田坤、弟田三都是掖刀匪徒,素来横行乡里。田二先后奸占民妻谢氏、张氏,田三也强行奸占民妻王氏为妾。山东巡抚和刑部山东司在定案时依据“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将田二拟绞监候,田坤、田三依棍徒例拟军。皇帝在复核此案时指出:田二等作为掖刀匪徒,本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现在田二又多次奸占民妻,横行乡里,实属罪恶之极。照律判处绞监候未免太轻,应加重判以绞立决,并下旨:嗣后,如有类似案件,均照此案办理。此案中,原有的律文没有涉及掖刀匪徒这一层次,量刑时不够严厉。 故皇帝以例破律,创制了新的量刑原则。 法律制度的形式开始以现代法学理论进行划分。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民政府时期还有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在国民政府时期还将主要法典进行汇编,称为《六法全书》。 第二节 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典 体例沿革 一、夏商周时期的立法概况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光是指禹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和典章,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 商朝制定了“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在禹刑的基础上对商代法律的重新制定。 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有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以及周公制礼和吕侯作刑。 二、战国时期的《法经》 《法经》的历史意义 四、汉朝的法典 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汉律六十篇. 2.《九章律》 萧何制定《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 3.《傍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二十七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朝律》六篇: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厚’, 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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