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市场管理法规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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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市场管理法规概述

中国古代市场管理法规概述 张 松 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先秦,还是汉唐,以至后来的明清,都有比较发达的市场交易活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商品交易市场。封建国家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持经济繁荣,都先后制定出许多的法规。这些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特别是小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一、先秦和秦汉时期 关于市场管理,在《夏书》中有记载:关石和钧,王府则有,石,钧都是度量衡规制,夏墟考古中也发现有陶、骨等制成的规格等级很严的量器和少量青铜制成的量器。这表明在夏时期就已经对市场交易中的衡量物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 《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西周有大市、朝市、夕市三种。中间的大市日中进行交易,东边的朝市早晨进行交易,西边的夕市傍晚交易,以贩夫贩妇为主。另外,市还有规制限制,市中的肆(即店铺)要按规制排列。各市有自己的交易场所,不得弄混。 《周礼·地官·贾师》称西周时专设管理物价的贾师,辨别物品质量确定恒贾(以后历代都有类似地机构和法令)。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合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1]。质人就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时期官府对于民间买卖进行严密的控制,除了市场管理制度外,还强调商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诚实、合法性。 周代社会等级森严,对进入市上交易的人和商品都有严格限制。据《周礼·地官·司市》中记载,统治阶层的人(主要是指王室人员和贵族)是严格禁止进入市的。《礼记·王制篇》载有禁止在市上交易的产品,如圭璧金璋不鬻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另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在市上交易。 从上述有关市的制度、管理来看,西周对市的管理是相当完善的,这不仅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后世的市场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秦汉时官府每月公布平贾,又称正贾。从云梦出土地秦简中可以看到。当一位士伍因自己的奴隶过于骄悍要求将其卖给官府时,就要由市司评定价钱。[2] 秦王朝制定的《关市律》,即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周礼》中有司关、司市的官吏,掌关和市的税收。秦时已合为一官。 秦汉时期,人们的商品交换活动基本上是在市内进行的。市是政府在城市里设置的商业区域,和居民的住宅区闾里严格分开。大城市里,由于人口很多,往往设置有多个市。如汉时的长安就有九市,有东市和西市之分。市区规划整齐,四周都有垣墙,称为阛,与闾里相隔。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店铺、货摊、作坊只能在市里,买卖也必须在市内进行。市门称为闠,由官府派监门市卒看守,按时开闭: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3] 市中的店铺、货摊称为肆,商肆均按货物的种类集中排列成行,称之为列、列肆。市内储藏货物的仓库称为廛,按《礼记·王制》郑玄注解作市场邸舍。 秦汉市场都有政府派遣的官吏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市场内设有官署,以守商贾货贿买卖之事[4]。汉时主管市场的官员是市令或市长,设有助手市丞,也称之为市啬夫、市掾。另外还有把守市门维持治安的市卒。这些官员的职责就是管理市场内的经营活动,检验商品,评定物价,征收市税,维护交易秩序,按时开闭市门,以及管理商贾、工匠等的市籍。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向官府登记后,就列入市籍,必须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按章纳税,否则即是违法,要受法律惩罚。《汉书·何武传》载:武帝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无市籍经商亦属违法,要受法律处罚。 在市内出售的物品如果售价在一钱以上,就必须标明价格。云梦秦简《秦律·金布律》载:有买及买(卖)也,各婴其贾(价),一物不能名一钱者,勿婴。。如果是较大的交易,需要订立契约,必须经过市吏检查,加盖官印,以为凭证。百姓在市内买物品时,货款必须投入特制的储钱罐--扑满里,以便官吏统计商贩的收入,按比率纳税。每个市都有专用的衡器,如斛斗、尺子等。 秦汉市内的货物价格由市场官吏每月评定一次,称之为月平。这是继承了西周的制度。王莽代汉时,改为在每季度的中月评定,《汉书·食货志》载: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东汉时恢复月平制度。 二、唐时期 唐代的市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城市中固定的商业区,即官市;一是乡村中自发形成的草市或集市;还有就是在边境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或外国商人进行贸易的互市监。城市中的市与以前各朝的市是相同的,受国家控制较严,属于封闭式的集市。现存史料中这种封闭式市制最为典型的是唐朝的制度。唐对市的设置有明确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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