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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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

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刑诉拾粹 (培训教材) 特点: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④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但这种简化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①《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程序:①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②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④简易程序的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接上页)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①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例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名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既可以改判,又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违反下列法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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