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法制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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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制化

《中国新闻法制化现状探析》论文摘要 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正在呈不断上升趋势。无论胜诉与否,这些新闻官司都耗费了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的大量时间、精力、甚至财力,给我国的新闻事业带来了不小的伤害。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方面的正式法律出台,因此,新闻官司层出不穷,却又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也没有一部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标准的法律。我们只能从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这样一些规则来作为依据。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比如,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授权性规范之不够完备也是人所共知的。一是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新闻自由”尚处于置之不论的状态。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等,法无明文。不是说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这些权利,而是说这些权利还只是习惯权利 , 并没有成为法定权利。此外,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比较注意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都有明文规定。相比之下,新闻法制相对滞后,新闻法学也很不健全。 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则以成文的法典形式存在,所以它们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等。更重要的是,英美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他们都是新闻法治国家。它首先确定新闻是自由的,不受权力机关干预,然后以判例法和各种成文法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和禁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我国是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审理任何案例都要引用成文的法律、法令的条文,不引用以往的判例(判例只在司法实践中起参考作用)。所以中国新闻要走向法治,就必需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新闻法。 我认为在现在这个时候来谈新闻法制的建设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面对着我国不断发展的新闻传播事业,以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制规范化道路。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新闻法制规范化的现状,从一些具体的事例或法规上引申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以求能够找到新闻法制规范化的出路。 我是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的。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第四种权利的上下限度、新闻纠纷呼唤行业自律和第四媒体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这一部分中,对中国新闻法制现状进行了总体的扫描,通过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以及新闻法制对新闻取舍的制约、新闻法制与国际接轨的意义等问题,明确了新闻法制与新闻事业的关系以及新闻法制规范化的意义与必要性。 在第二部分中,对舆论监督权的上下限度进行了分析。 舆论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它不具有司法监督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在人们的心目中又是一种最具威力的监督。我从记者的职业权利等方面,通过许多鲜活的事例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等概念,并着重在如何维护记者的权利方面加以引申, 以期在舆论监督方面引起充分的重视,将 这“第四种权力” “标准化”、“规范化”,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力”。 “ 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 中国有句古话: “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 , 新闻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及发展 魏永征新闻法是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说,它包括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而不论是专门法,还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款之中的内容。狭义的新闻法则仅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我国现行新闻法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宪法》有关条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因此,以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而认为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无法可依的看法是不对的。当然,由于没有《新闻法》,我国新闻法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这种不足目前主要靠政策规范来补充。确保新闻传播的积极社会作用我国对新闻传播活动最重要的法律规范莫过于《宪法》关于“国家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定。一些行政规章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称为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以法的方式规范新闻传播的方针,这是中国新闻法制有别于世界上现行的成文新闻法的最大特点(过去欧洲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曾有类似规定,现已不复有效)。这反映了我国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价值观:新闻传播活动从内容到方式都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社会制度发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对公众利益发生重大的影响。新闻传播活动的这种影响,不仅为实际生活所证实,也为新闻学和传播学各派学说所公认。西方传播学也承认新闻传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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