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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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法学论文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法学论文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价值前提/法的实务操作性/法的实质安全性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的研讨可以归纳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这些观点实质脱胎于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现有的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概念术语、理论体系以及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不同,但是却具有共通性的因素,此乃理论比较的基础。因此,作为解释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就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两个价值前提:法的实务操作性,法的实质安全性。在此价值前提之下,对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评价与构建思路才可以认为是有价值依据的。 在国内刑法学界,犯罪构成的概念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即法律的犯罪构成,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成立条件①的规定,解决的是犯罪的法律规格,即行为符合何种条件成立犯罪的问题;二是理论层面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理论。本文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因此称作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诸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想,主张完善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②者有之,主张直接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者有之,主张在比较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创新者亦有之。虽然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体系构建思路,但其构建理论体系的素材又是大体相同的。大体相同的因素依据不同思路构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脱离了理论体系构建的价值前提,单纯对不同的体系进行逻辑上的比较,是难于得出中肯的结论或者是难于分辨优劣的,因此本文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的价值前提作为研究对象。 一、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一)研究现状 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热点问题,诸多学者提出自己的理论设想,学界也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研讨。尽管学界观点林立,但是总体来说可以划归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 第一,完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认为,虽然传统的观点尚需完善和改进,但是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应致力于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这种模式可以分为三种路径: 路径之一是增减构成要件的努力。即在传统四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增减来完善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先后形成了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1]173—194这种观点是在80年代初出现的,是学界对完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初努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依旧有学者采用二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2]61—129 路径之二是排列构成要件顺序的努力。这种观点对传统的四大构成要件予以保留,但根据不同的逻辑顺序重新加以排列,主要分为四种观点:一是坚持通说的排列顺序,认为通说的观点是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来排列构成要件顺序的,即犯罪的客体要件一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3]105—106;二是认为应该按照犯罪的发生顺序来进行逻辑排列,即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4]84—85;三是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这个系统结构的两极,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连接它们的中介,因此应该是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5]112—119;四是认为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不仅应该满足建构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还应该满足犯罪构成实践层面的要求,因此我国刑法中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的顺序排列[6]85—90。 路径之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即在增减客体要件的基础上重新排列构成要件的顺序。一是按照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顺序排列,将客体要件或者法益作为犯罪的本质[7]136—139;第二种观点同样以三要件说为依托,但是按照犯罪的发生顺序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该遵循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的逻辑顺序[8]217。 第二,直接引进模式。该观点主张直接引入大陆法系的三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且已经在有些教材中使用。[9] 第三,创新模式。路径之一是直接创新模式。比如有学者先是主张建构二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即由罪体与罪责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10]后来该学者又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理论,提出了罪体、罪责与罪量的三位一体的体系。[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要真正坚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核心思想,还要注意协调刑法功能,使刑法最佳地发挥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因此从宏观上来看,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包括两大要件,一是事实要件,二是违法性要件。[12]42 路径之二是依托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间接创新模式。有代表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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