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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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

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在艺术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法律为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丽水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院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广大同学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四)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促进同学身心和谐发展; (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做好本会与其他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丽水学院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权;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参加本会工作和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院学生会、班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研讨其它有关全院学生的事宜。 第十二条 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遵守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学代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的条件: (一)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于律己、乐于服务、甘于奉献; (三)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学院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 (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作风务实,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学生会的职责: (一)实施学代会制定的方针; (二)讨论、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实施; (三)讨论、通过学生会干部分工;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做出学生会工作及干部任免、辞职等决定; (五)协调、组织各班委会开展活动; (六)负责下届学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丽水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艺术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审核后,由院团委宣布任命。 第十六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以下职能机构:办公室、宿舍管理委员会(寝室文化建设部、寝室巡查监督部)、自律委员会(劳动卫生部、纪律检查部)和素质拓展中心(学习部、文仪部、体育部、外联部和艺术空间工作室)。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 (一)主持召开学生会会议,研究、讨论学生会工作;善于捕捉时代的信息,结合本分会的实际情况,不断提出富有创造性的学生会工作构想,并以开拓精神开创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 (二)领导、帮助、督促和协调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各种问题; (三)代表学生会向学代会汇报工作,报告工作方针、任务草案; (四)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五)代表学生会向学院汇报工作,接受院团委指导和帮助; (六)代表学生会向上级学联汇报和请示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开展工作,领导所负责部门的工作,指导、参与学生会其他工作; (二)经常向主席反映各部门的情况,充分发挥主席联系各部正副部长的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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